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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多头执法、趋利执法等问题

2014年09月09日 10:23 来源:河南日报 参与互动(0)

  为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多头执法、趋利执法等问题,我省全面启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记者9月5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推动各级各类公路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执法机构整合,建立省、市、县三级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将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省直管县(市)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行政执法工作仍由原所在省辖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路产人员继续承担公路保通、交通事故施救、路产保护等服务工作,不再承担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

  同时,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省级主要负责政策、标准的制定和业务指导、监督及协调。省辖市的执法范围仅限在市域内的高速公路及城市建成区。属省辖市管理的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移交所在县(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属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的超限检测站和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移交省辖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管理。

  《意见》强调,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只设一个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机构名称,

  规范机构设置。市辖区不设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核定实行分级管理。

  《意见》规定,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地经费供给标准纳入财政预算。严禁将罚没收入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经费挂钩。

  关于人员安置,《意见》提出,对原在编在册的路政、运政执法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未聘人员妥善安置。对未经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予以解聘或清退。

  《意见》明确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时间表:省级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除省直管县(市)外其他县(市、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记者郭海方董娉)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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