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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为婚房归属分手 男方打官司败诉不服

2014年09月09日 15:1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一纸欠条,引发一对旧情侣的讨债官司。女方认为是包含共同财产在内的分手费,男方则认为是不可诉的感情债。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诉求后,男方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受理了此案。

  麦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80后情侣,经过三年的爱情长跑,二人准备结婚。麦先生的父母以麦母的名义买了一套小产权房作为二人婚房。因为房子的归属,麦先生和王女士发生争执,最终感情破裂分手。分手时,麦先生签了几份协议,内容分别为:“房子的一半钱归王女士所有,在三个月内给付王女士。本人将此款作为分手费,从此以后,两人再无来往”、“我欠王女士分手费五十万元整,三个月内还清,在此期间无任何联系”、“我因感情原因与王女士分手,自愿补偿她五十万元整,自即日起三个月内还清,若未按日期还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我。”

  王女士表示,涉案房屋总价48万元,登记在麦母名下。买房时借了很多钱,这些钱由麦先生和王女士二人偿还。此外,她还投入精力和资金用于该房屋的装修、安装宽带、购买家具等。出于公平考虑,该房屋应登记在她与麦先生名下。但麦先生及其父母不同意,双方发生多次争议,在争吵中麦先生还对她实施暴力,导致她多次受伤,并最终感情破裂,决定分手。分手时麦先生承诺给她补偿,并书写了几份协议,因麦先生拒不给付补偿款,她诉至法院,要求麦先生履行。

  麦先生则认为,他承诺给王女士的款项实际是“分手费”,而“分手费”是一种感情债,不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不具有民法上强制执行力,希望法院驳回起诉。即使这五十万元是财产折价补偿,涉案房屋也是其父母出资,房屋装修和家具也是其父母出资置办,他无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

  一审法院认为,麦先生出具的欠条和补偿款书面凭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协议中涉及的五十万元,结合麦先生与王女士同居,王女士家人对购买涉案房屋介绍房源、王女士为该房屋装修等投入资金和精力、麦先生书写协议及欠条均提及该房屋等事实,该款项可视为是对王女士财产投入的补偿,也可以是对王女士精力投入及其他事项的补偿。麦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信守承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付王女士补偿款五十万元。据此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麦先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双方没有同居的事实,王女士也没有对房屋装修出资,且“分手费”作为感情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上诉至三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通讯员 卢瑞华)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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