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伦落网引大义灭亲争论:为维护正义泯灭人性(2)
“大义灭亲”不应被指责
“大义灭亲”,既包含国家、社会伦理与家族伦理之间的选择,也充满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利益选择。对于出于防卫社会目的,忍受内心痛苦而选择出手的人,我们应多一分理解和敬意,而不是非议和指责。
了解了“大义灭亲”的历史和现实之后,让我们回到高玉伦落网的“正题”。
其中的争议,不外乎两个字:“法”和“情”。从“法”的角度,侄女和“二大爷”,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亲属拒证权的主体范围。也就是说,将来对高玉伦的审判中,如果需要包括侄女在内的亲属出庭作证而他们拒绝,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关于“亲亲相隐”,刑诉法第188条是目前仅有的立法规定,内容仅限于作证方面。除此之外,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无其他规定。同时,刑诉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第82条明确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三)越狱逃跑的”。侄女一家人举报并控制高玉伦,符合法律要求,也是履行公民责任的表现。
接下来看“情”。如果举报、抓获高玉伦的是与其素不相识的人,人们会理解、赞扬。一些人不认可的是亲属这么做(虽然侄女“亲”得有些远)。正如“马靖昊说会计V”在微博中所言:“我反对大义灭亲,毕竟是亲人,犯下再大的罪行,也不应该将他捆起来交给警察。”其实,如果对“情”作更宽泛的理解,而不是局限在亲属之间的亲情,我们就不难明白,为什么从古到今,“大义灭亲”一直是人们赞颂的行为。在危害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面前,断绝父子骨肉之情、弃绝兄弟同胞之情、割舍夫妻恩爱之情,并非人人都能做到。少数以天下为己任者的“大义”,既包含国家、社会伦理与家族伦理之间的选择,也充满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利益选择。
在亲情伦理和社会责任之间如何选择,社会效果也是必须考量的因素。高玉伦因杀死曾经要好的发小而被判死刑。而在警方公布的脱逃录像中,高玉伦用胳膊勒死狱警的镜头,更让公众见识了他的残忍。这样一个人脱逃在外对社会意味着怎样的危险,不言自明。面对“送上门”的他,“放虎归山”恐不是负责任的选择,无论理由多么冠冕堂皇。
最后说两点:第一,很多人将“大义灭亲”归因于窝藏罪,比如范忠信教授微博所言:“有(亲属也构成)包庇窝藏罪的巨大威胁,所以才有大义灭亲的无奈选择!”事实上,如果没有主动帮助行为(如提供隐匿地点、资助外逃钱物),仅仅是知情不报,并不构成窝藏罪。将“大义灭亲”的自觉行为归因于“恶法”威慑下的无奈,不符合事实,也是对行为人觉悟的“矮化”。
第二,很多人反对“大义灭亲”都提到“文革”。“文革”期间的确是“亲亲相告”最泛滥的时期之一,但当时很多人这么做,系出于明哲保身的目的。当然,也有部分人认为自己的举报是“革命行为”,但这种“革命”只存在于其想象中而非事实。在一个法治社会,对犯罪分子举报、抓获,则是现实的正义。将两种“大义灭亲”做简单类比,以前一种的荒唐否定后一种的正当,既不客观,也不公允。
面对犯罪的亲人,也许你不忍举报,更下不去手去抓。从人性角度,这可以理解。但对于出于防卫社会目的,忍受内心痛苦而选择出手的人,我们也应多一分理解和敬意。笔者认为,至少目前以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大义灭亲”仍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行为,至少不应被指责。麦子
(欢迎读者就这一话题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