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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三台一少年被法院“两关两放”

2014年09月17日 15:42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日前,绵阳市三台县法院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再审,依法撤销了对未成年缓刑犯钱某甲收监执行的裁定,恢复了钱某甲的缓刑考验期,再次将钱某甲当庭释放。

  事件:六无知少年因上电梯打人致重伤

  2011年7月8日14时许,吴某、周某(另案处理)到三台县潼川镇新西街某大酒店12楼找人,在上电梯时周某与郑某发生争执,上楼后郑某叫在该酒店茶楼上玩耍的其夫王某出来,周某则打电话给赵某叫人帮忙。赵某接到电话后即叫上同在网吧玩耍的钱某甲、孙某、陈某、刘某等人来到该大酒店,伙同吴某、周某拳脚相加将王某打伤。随后吴某、周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

  审理:自愿认罪 赔偿积极

  2012年9月26日,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某、赵某、钱某甲、孙某、陈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求六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王某也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十项共计659263.50元。审理中,被告人孙某、刘某、陈某、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分别向受害人王某赔付损失3000、9000元、10000元和1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赵某、钱某甲、孙某、陈某、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八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赵某的作用虽大于其他被告人,但尚不达区分主、从犯程度。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六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孙某、陈某、刘某、赵某法定代理人赔偿了受害人大部分损失,均可酌定从轻处罚。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受害人王某要求的后续治疗费,无医疗单位出具的确切证明证实,本案不予支持,可于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处理。

  2012年10月29日,三台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三、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四、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五、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被告人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七、六被告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王某82073.50元。(医疗费45619.50元、误工费10260元、护理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07394元、车旅费1000元、鉴定费750元,后续整形皮肤修复治疗费38000元,七项合计204073.50元。品迭已给付的122000元,还应给付82073.50元)。社区矫正期间 缓刑犯连续九个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被收监

  宣判后,钱某甲等人被当庭释放。2012年11月14日,缓刑犯钱某甲到户籍所在地的三台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参加了社区矫正。司法所向其进行了社区矫正宣告,钱某甲在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了名。

  起初钱某甲尚能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监管,但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连续九个月未到司法所报到,未参加公益劳动,脱离了监管。2014年1月24日三台县司法局向县法院提出建议,建议撤销钱某甲的缓刑考验期,将钱某甲收监执行。

  县法院接到县司法局的书面建议后,经审理,认为钱某甲脱管属实,遂于2014年5月28日裁定撤销钱某甲的缓刑考验期,并于6月9日将钱某甲收监执行,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法院人性化执法 再给未成年人改过机会

  钱某甲被收监后,其监护人钱某乙多次来法院悔过,并解释称钱某甲脱管系其法律意识淡薄、监护不周所致,请求再给钱某甲一次改过机会。同时三台司法局也来函,称罪犯本人及其监护人已认错并愿服从监管,建议法院给钱某甲再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经查:罪犯钱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长期在三台、绵阳市区务工,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法院经再审审理后认为:罪犯钱某甲系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脱管期间长期在绵阳市区、三台县内务工,其行为应属对社区矫正规定认识不足,并非刻意逃避监管。钱某甲的脱管主要是监护人钱某乙对脱管后果的严重性缺乏预见,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所致,钱某甲自身过错并不大。考虑到罪犯钱某甲及其监护人都已认错并愿改正错误,社区矫正机构也表示愿意恢复对犯钱某甲的监管、矫正,故法院从保护、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裁定,撤销了(2014)三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再次将钱某甲予以释放。

  为了掌握钱某甲获释后的表现情况,2014年9月1日,三台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王恒志与合议庭成员一道前往社区矫正机构(三台县某司法所)和钱某甲家中进行了回访。了解到钱某甲获释后按规定参加了社区矫正活动,积极改造,表现良好。

  法官说法:缓刑是刑罚的一种,即缓期执行,其出发点就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判处缓刑,其做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改造,避免他们仇视社会,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但是,缓刑不等于不执行,缓刑是有一定考验期的,在考验期内,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才不再执行。记者 刘浏 通讯员黄颂杰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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