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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因诈骗上庭受审 坦言岳父是幕后推手

2014年09月18日 14:57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年轻的女婿赚钱心切,以售房为名,伪造虚假合同,诈骗36人高达760余万元购房款。除此之外,他还将租来的车辆抵押套现。在触犯法律之后,女婿选择投案自首,他坦白以上种种行为均为自己所为,但诈骗所得的钱款大都花给岳父一家。岳父不仅知道自己的诈骗行为,更是参与其中。女婿的辩护律师则向法庭提出“岳父等人涉嫌共同犯罪”的辩护理由。昨日,兰州市中院公布一审判决,除了对朱某诈骗行为作出有罪判罚外,还详细写明对其岳父行为的认定结果。

  犯罪事实

  谎称卖房骗财760余万元

  朱某生于1985年,案发前没有工作。虽然没有固定的赚钱渠道,但朱某的生活水准就是一有钱人!每天的消费金额平均为5000元,经常出入高档娱乐场所。除此之外,他还去马来西亚、泰国、普吉岛等地旅游度假……但朱某心里清楚,这些钱款的来源绝非干净。

  2010年上半年,朱某以兰州市七里河区孙家台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为由,伪造了一份虚假的购房合同,从其舅舅处骗取了7万元,并很快就挥霍干净。这一次之后,朱某觉得用这种方法骗钱比较容易。据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朱某编造其岳父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孙家台及安宁区水岸天成小区有大量工程顶账房可便宜预售的虚假事实,以虚构的合同主体永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甘肃宜和园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商品房销售合同,先后与36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得人民币760.215万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购买高档轿车、旅游、日常生活等消费挥霍。

  除此之外,2010年10月11日,朱某与兰州宝来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书》,从该公司租得一辆白色本田CRV轿车后,于2010年12月17日、2011年2月17日两次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某,向李借款18万元。

  2011年12月4日,朱某又与兰州宝瑞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从该公司以每日500元租金租得一辆白色三菱帕杰罗越野车(价值348000元)后,既不按期交纳租赁费,也不归还车辆,而是关闭该车的GPS定位系统后于2012年4月左右,将该车以15万元的价格非法抵押给他人。

  案件焦点

  岳父是否涉嫌犯罪先由检察机关侦查

  此案在兰州市中院庭审时,身为被告人的朱某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这个高大帅气的小伙子在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同时,还多次强调“我岳父说……我岳父知道……”朱某供述诈骗事件的起因是由于岳父的公司出现大量资金缺口,岳父不仅让自己这么做,而且其中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岳父让自己起草的。朱某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在本案中,朱某将诈骗所得大量赃款交于岳父及家人使用,岳父等人涉嫌共同犯罪。

  针对这一关键性问题,兰州市中院在审理后明确,卷宗内反映:朱某以永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和甘肃宜和园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伪造公司印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欺骗受害人时,承诺是其岳父授意其出售的顶账房,而多名受害人曾直接或间接向朱某岳父核实过房源,但依据上述在卷证据,法院无法认定岳父是否为诈骗共犯。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是否构成犯罪应首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没有将岳父列为犯罪嫌疑人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在本案审理中,兰州市中院建议对岳父等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诉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未能收集到相关的犯罪证据。因此,兰州市中院仅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朱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裁判。对于岳父等人构成犯罪的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解决的问题。

  一审宣判

  诈骗罪成立获刑15年扣押凯迪拉克变卖后返还受害人

  兰州市中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结合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侦查机关扣押的两辆凯迪拉克轿车、一辆雅马哈摩托车、一部佳能照相机、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二十七条(枚、个)金银首饰由扣押机关依法变价后与扣押的17.5万元现金依法发还受害人;侦查机关扣押的一辆三菱帕杰罗轿车及钥匙、行驶证发还受害人;被告人朱某犯罪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记者 许沛洁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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