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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宵夜与邻桌发生口角 砸酒瓶误伤路人获刑

2014年09月19日 10:4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东莞小伙阿海(化名)吃宵夜时与邻桌食客发生口角,一时冲动用啤酒瓶砸对方,不料没有砸到对方却误伤路人,致其轻伤。9月18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阿海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两年。

  2013年9月9日凌晨零时许,时年17岁的阿海在大岭山镇颜屋村颜屋市场附近的一家夜宵店和朋友喝酒吃宵夜。期间,阿海与邻桌的食客“广西仔”发生口角,并被对方踢了一脚。阿海便拿起桌上的空啤酒瓶砸破,往“广西仔”扔去。不巧,啤酒瓶刚好砸到一名路过女孩的脸部、手部等部位。

  后受伤女孩报警。民警到场后,将阿海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该女孩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后,阿海家人对受伤女孩的医疗费、营养费予以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东莞市司法局对阿海进行了社会调查。经查,阿海初一没读完就辍学了,后干过几份临时工。案发后,阿海深感后悔,对受伤女孩表示歉意,称以后要好好做人。阿海的父母也很痛心,表示以后会多陪儿子,尽力教育。阿海所在社区认为阿海因年少无知犯罪,如能回归社会,社区愿帮他找一份工作改过自新,引导其走向正途。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阿海遵纪服教,表现良好,管教员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按现行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本案中,阿海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用空啤酒瓶砸伤路过行人,致一人轻伤。考虑到阿海作案时是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且家属积极赔偿伤者,再结合其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决定对阿海判处管制。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阿海管制两年。

  ■法官释法

  何谓“管制”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毕玲解释称,管制是较轻的一种刑罚。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司法行政部门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三年。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此外,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记者/范琛 通讯员/黄彩华)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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