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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子车祸死亡十年后 老夫妇起诉要求赔偿

2014年09月19日 15:28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家住商河县某村的王明与李梅在儿子王亮车祸死亡十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赔偿。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通过案外调解肇事司机张雨给老夫妻送去5000元赔偿款。

  据了解,王亮与张雨是一起长大的好朋友,双方还是亲戚,事故发生时双方都只有二十岁。2003年10月的一天下午,张雨骑摩托车载着王亮一起出去玩,在路上与一小轿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失控撞在了路边的树上,致使张雨和王亮受伤,王亮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小轿车驾驶人继续开车向北行驶,在距离现场100米处被拦住。该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轿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考虑到两家的关系,王明、李梅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未将张雨列为被告。2004年初,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小轿车驾驶人赔偿王明、李梅四万余元。

  转眼间时间已经过去十年,王明、李梅夫妇也已年过六旬,而丧子之痛却久久挥之不去,加上二人均已年迈,生活上缺乏照顾和经济支持,老两口又产生了向张雨主张赔偿的念头。张雨这十年过的也不怎么样,那场车祸造成了张雨身受重伤,伤愈后还留有残疾,张雨在无所事事中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法院判了刑,2013年才出狱。老两口得知张雨出狱后,2013年农历九月找到张雨向其主张赔偿,而张雨拒绝赔偿。为此,老两口也曾找两村的村支书进行调解,但都未成功。无奈,老两口将张雨起诉到法院,要求张雨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六万余元。

  在庭审前,张雨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主张王明夫妇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诉讼时效。而在庭审中,王明夫妇却认为这些年因为张雨受刑事处罚而未向张雨主张赔偿,按照常理,张雨仍应赔偿。主审法官多次对张雨做了工作,希望张雨能够全面考虑问题,顾念两家关系,化解矛盾。但张雨坚持因自己没有赔偿能力,所以不同意赔偿。对于王明夫妇,主审法官则从诉讼时效的角度向老两口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老两口能主动降低诉讼请求数额。最终,张雨在案外给付老两口赔偿款5000元,而老两口在知悉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表示对法院工作理解,老两口撤回了起诉。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本案中,王明夫妇的诉讼请求已明显超出诉讼时效,通过法院的调解,虽幸运的在案外得到了一定赔偿,但这一案件仍然值得警醒。在身体权受到伤害后,应及时主张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记者王茜通讯员刘爱国)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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