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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路桥被指拖欠873万工程款 回应称已照顾

2014年09月22日 09:14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6月初,人民网领导人留言板接到网友留言,称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路桥)拖欠承包方工程款、施工费等873万元。人民网记者对网友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发帖网友名叫文良统,他在留言中称:自己在2009年2月经朋友介绍,编制为湖南永州路桥太佳高速六标项目部三工区负责人,负责南阳河大桥和北川河大桥等两座大桥的整体施工。但时至今日,湖南永州路桥与他之间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永州路桥拖欠工程款540余万元,加上另外一项应偿还的设备款320余万元,合计873万余元没有得到偿还。

  网友:工程让我倾家荡产 永州路桥拒绝执行法院判决

  记者联系到了文良统。文良统告诉记者,这项工程让他倾家荡产。在前期投入资金400万元尚未收回的情况下,文良统把自己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向亲人朋友以及同学借款,共筹集借款累计618万元,全部投入到生产中去。但没想到永州路桥以各种理由拒不结算,自己陷入躲债和还债的困境中。原来工程拖欠的50余万元工人工资,文良统自己筹资已经全部结清,“不能欠工人的钱。否则我晚上都睡不着觉”。

  文良统称,2010年初,因项目部迟迟拖欠应付工程款,自己给不出工程材料钱,曾被材料供应商软禁在山西22天,后经多方筹措资金,付清后才获得人身自由。回忆此事,文良统称,他不恨软禁他的材料商,究其根源都是永州路桥造成的。

  文良统向记者表示,原来永州路桥口头答应的补偿文良统的施工费用1110万元。因为没有书面证据,在法院打官司时只好选择放弃。

  2010年5月,永州路桥以清偿57万元的理由起诉文良统,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但文良统提供的移交清单显示,当时被迫移交的设备和物资折合成资金达3,286,029元,远远超过57万元的金额。

  据文良统及原施工工人称,为了阻止文良统在工地上价值3,286,029元的施工设备回湖南,永州路桥纠集了60余名当地黑社会人员堵在工地门口,扬言人可以走,谁将设备开出门就打死谁,所以他们只能留下设备只身逃出工地。

  2010年6月25日,方山县法院(2010)方发初字72-1号,判决永州路桥公司败诉,要求永州路桥与文良统进行工程结算,永州路桥拒绝执行。此后又分别经过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湖南省高级法院判决,判决结果仍然是要求永州路桥与文良统进行工程结算,但永州路桥均拒绝执行。

  永州路桥公司:照顾熟人 少收管理费还多付300万

  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是湖南省永州市公路局下辖的3个直属单位之一,据永州市委宣传部介绍,永州路桥近年来每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在当地算是效益较好的企业。

  6月17日,围绕网友投诉的问题,记者分别采访了永州路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尹维辉,及永州路桥上级主管单位——永州市公路局局长蒋仕民。

  永州路桥总经理尹维辉称,文良统确实是经朋友介绍才当的三工区负责人。为了照顾文良统,公司还少收了0.5%的管理费,多付了300余万元。

  尹维辉告诉记者,永州路桥没有和文良统签合同。原因是,“文良统是熟人介绍到这个项目做事的,文良统缴纳的管理费比别的工区要少0.5%。当时认为签了合同以后,会影响到其他工区的工作积极性,担心其他的工区闹事,所以就没有签署合同”。

  同时,尹维辉还向记者爆料,文良统把先期付给他的部分工程款“装到自己的口袋里了,没有用到生产”。为了把工程完成,公司只得多花了300多万元。

  尹维辉称,双方就工程决算达不成一致协议,导致无法结算,主要原因是文良统不同意申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结算。而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方民初字第72—1号显示,不同意申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结算的,恰恰是永州路桥。

  对于300余万元的设备和物资的去向,尹维辉称,当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后,就交由当地一个人办手续,这个人也不是我们公司员工。蹊跷的是,尹维辉称上述设备和物资并没有交到永州路桥。价值300余万元的设备及物资,就这样消失了。

  永州公路局:将进行调查了解 绝不护短

  6月17日下午,在永州市公路局办公楼7楼局长办公室,记者采访了局长蒋仕民。

  记者首先将网友反映的问题以及采访永州路桥公司的情况进行了通报,主要问题是:1、作为永州市公路局直属企业,为什么将国家大型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体户?2、为什么永州路桥称多支付给文良统300余万元工程款?3、永州路桥为什么5年时间拒不与文良统结算工程账目?

  蒋仕民局长说,据了解,永州路桥和文良统已就此事进行了司法诉讼,作为上级主管单位,我们尊重法律判决。但对网友投诉中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进行调查了解,绝不护短!

  截至发稿时,永州路桥公司、永州市公路局并没有对此事进行回复。

  律师:多付给资金属于国有资产损失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慧指出,永州路桥以合作施工的名义,将其中标承包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转让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体经营者文良统施工建设,其行为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划中的举证责任规定,作为承担付款义务的永州路桥,有责任对被告实际已完工程提供验收结算报告。永州路桥如果不提供验收结算报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律师指出,永州路桥作为地方国有企业,不应多付给对方资金。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指出,永州路桥执行财产保全后,相关设备归属权依然为文良统所有,文良统仅因对方执行财产保全而暂时失去了对相关设备的处分权。(记者周雷刚、杨伊)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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