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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丢手机捡拾者索要2000元赎金 未谈妥对方拒还

2014年09月22日 09:4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家住南京的孙女士最近遇到一件闹心事:自己落在出租车的手机被后来的乘客拾到,孙女士口头承诺给对方500元作为报酬,但对方坚持索要2000元的“赎金”。由于“赎金”没谈拢,孙女士的手机一直没拿回。那么,拾得者索要高额酬金是否于法有据?刘女士该如何要回自己的手机?

  据记者了解,遗落在出租车上的手机,可视为遗失物。对于遗失物,我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79条也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据此可知,任何人在拾得遗失物以后,依法负有将拾得之物返还给所有人的义务,失主也需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

  那么,拾得者能否向失主索要酬金?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辉认为,物权法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但拾得者除保管费用外,不得向失主索要其他费用。

  既然索要酬金于法无据,索要高价酬金就更难说得通。李晓辉说,即使在规定遗失物法定报酬请求权的国家,法定报酬也不能超过该物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因此除非权利人有超过手机价值的悬赏,否则拾得者无权要求对方支付高于手机价值的报酬。

  失主要求归还而拾得者拒不归还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拾得者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应以侵权认定。不当得利和侵权都是民法上债的产生类型,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不当得利是一方受损,一方受益,且受损一方并不知情。刘女士丢失手机的行为显然不能以不当得利论处。拾得者对手机占有不具有正当性,但利用失主急于找回手机的心理,向其索要明显高于手机价值的酬金,这个时候,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偏离了诚信原则,定性为侵权责任对其行为的否定评价更准确些。

  李晓辉也持同样观点,拾得者拒不归还行为本身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权造成侵害,需要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

  刘俊海指出,鉴于目前这种情况,刘女士可以通过诉讼渠道,向法院起诉,由法院酌定合理金额,并判定拾得者返还手机。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院长林维认为,在追究拾得者民事责任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失主在第一时间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遗落在出租车内的手机,后来的乘客看到后应及时交给出租车司机保管,拾得者拿走又拒不归还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如果拾得者以手机里的隐私内容为要挟索要高于手机本身价值的酬金,使失主产生巨大恐惧心理的,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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