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保障“疑罪从无”方能有效消除冤假错案
2014年09月23日 13:2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9月15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辉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一案进行再审宣判,以“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历经多年申诉,坐牢16年后,徐辉重获自由。珠海中院相关负责人解释,本案的改判不像佘祥林、赵作海等案那样,发生了“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的情况,只是证据的证明程度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根据“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改判被告人无罪。
点评:近1年多来,全国各地纠正了多起冤假错案,引发全国关注。然而,坚持疑罪从无,在没有真凶现身的情况下,因证据不足就无罪开释的情形却不多见。这是疑罪从无原则在珠海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反映出珠海中院面对问题敢于自我纠正的勇气。
亡羊补牢固然不错,防患未然更加重要。徐辉案延续16年,几经当事人申诉才最终再审重判,也反映出刑事侦查和案件审判方面呈现的部分问题仍然需要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需要法律保障,法律讲证据、讲程序,法治观念主张疑罪从无。但需知,观念产生制度,最终需要制度加以捍卫。当前,珠海以横琴为试验区进行了司法系统的综合改革,“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终身负责”的司法权力运作机制正在形成。只有通过这样全面而深入的改革,逐渐建立起更完善的司法制度,才能更加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吴为)
【编辑:刘彦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