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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人大“监督”职能常被忽略 应设监察委员会

2014年09月23日 15:09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应在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对反腐舆情进行汇集和初步审查,享有一定的独立调查权、建议权、报告权等权力。为保证监察委员会履职的客观中立,监察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任何职务。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犯罪防控与公众参与”近日取得阶段性成果。课题组负责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郭理蓉向记者表示,反腐的社会参与不可或缺。国家反腐机制发挥了主导作用,社会反腐由于制度性规范和法律保障不足,尚难充分有效发挥作用,应将两种机制有效衔接,实现优势互补。

  宪法第3条明确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但我国目前更多地关注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功能,如每年两会都关心议什么,很少关心对代表和有关部门的质询,忽略了“监督”这一民主代议制的核心职能。

  原因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并非常设组织,召开时间短,对权力机构的投诉难以得到有效处理;二是很多人大代表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时间投入和能力上对腐败监督力不从心。

  建言献策

  设专门机构 回应代表质询

  专家提出,可以考虑在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由公民选举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代表担任,实行任期制。

  人民监察委员会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对反腐舆情进行汇集和初步审查,享有一定的独立调查权、建议权、报告权、命令权、追诉权等权力。

  对于公众所举报的腐败行为,针对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对于违纪行为和一般行政不当行为可以批评、警告、纠正;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职人员,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人民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并作出回应,以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和暗箱操作。为了保证其履行职务的客观中立和独立性,监察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任何职务。(记者 汪红)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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