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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车撞大石身亡家属告公路分局 一审判赔偿10%

2014年09月25日 15:16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28岁男子驾车行驶时因和路中大石撞上,导致车毁人亡。

  事发后,交管部门认为小佳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超速行驶均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交管部门最终认定:小佳承担主要责任,重型自卸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失去独子的刘先生夫妇事后起诉相关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又起诉昌平公路分局要求对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今天上午,该案在一中院开庭审理。

  二审开庭

  原告坚持公路分局应担责40%

  小佳的父母作为上诉人提出,昌平公路分局是公路的产权单位,现在找不到掉石头的人,就应该由公路分局承担侵权责任,然后公路分局再向掉石头的运输人请求赔偿。现上诉请求: 40%责任应该全部由公路分局承担。

  公路分局表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路分局应该按照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要道路的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公路不是高速公路,管理上难度相当大,该单位尽到了法律法规等确定的职责,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 昌平公路分局被判担10%

  原告一方认为,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路上出现的大石头,负有管理职责的昌平公路分局正是直接责任方。

  对此,被告公路分局表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未遵守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及车辆超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交通队据此作出责任认定,石头并非事发原因。

  该单位称,他们对管养的道路委托案外人进行了每日一次的巡查。该单位在2012年1月2日、3日和4日均对事发路段进行了巡查,但未发现存在问题,且事发当日是放假调休,无需巡查。故被告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担责。

  法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实际涉及四方当事人,包括两位机动车驾驶人、石块运输人及公路分局。结合此前生效判决,货车雇主已承担40%责任;而小佳应担的60%的责任,实际应由石块运输人、公路分局和小佳分担,法院根据三方过错确定石块运输人承担其中30%、公路分局承担10%的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昌平公路分局赔偿小佳父母各项损失共6万余元。文/记者 王巍

  事故认定书所记事发原因

  石块运输人在道路上遗撒石块,违法且造成事故隐患

  公路分局未能及时清理路面,保证事发路段安全畅通,亦应担责

  事发时小佳在发现石块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其车辆驶向对面车道,也有责任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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