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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收受礼金罪”也是对干部的保护

2014年09月29日 08:4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日前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

  人情社会、礼尚往来,习以为常。节假日、红白事,亲朋戚友相互走动,送个礼、给个红包,无可厚非。礼重礼轻、钱多钱少,视乎亲近程度、个人能力与当地行情。民间意义的收礼,没有什么危害,一旦时空转换、身份变化,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手握一定公权力的党员干部身上,情况就微妙得多。

  非联络亲情、礼尚往来的授受礼金、礼物,具有非常鲜明的“三高”特征:高单向度——以职级高低、权力大小为序,由低向高,由小向大,单向流动,有来无往;高额度——礼金额度明显超出民间礼尚往来的范畴,一次活动收百万礼金亦非神话;高替代度——贪污受贿,犯罪界线明晰,收受礼金、礼物戴上“情”的帽子,穿上“情”的马甲,则具有高度迷惑性,收者往往心安理得。是以,即便三令五申,多半置若罔闻,这从近年查处的贪污受贿案件得见。拟设“收受礼金罪”实属反腐亟需、时势使然。

  特殊群体,特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入罪,实为对公权力洁净之要求。作为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把对法律、道德和规范的忠诚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任何与忠于职守相冲突、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个人利益都必须回避,更不能不恰当地利用权力谋求任何个人利益。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底线”,应成为从政共识。与此同时,高标准、严要求,防微杜渐,也是对党员干部的保护。这决非矫情表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哪位贪官的腐败,不是从“一”开始?一件礼物、一个红包、一笔感谢费……打开敛财胃口、心理缺口,慢慢地就刹不住车、收不住手,“青蛙”就被温度缓缓升高的“温水”煮死。“要是第一次伸手就有人监督,自己也不会走到今天”,许多落马贪官都作如此忏悔,说明什么?若将收受礼金入罪,就是在管你的“第一次伸手”,保证你廉洁从政,保护你的安全。

  在一个尚礼的国度,“收受礼金罪”推行起来可能存在诸多困境,譬如厘清礼与贿、情与法的边界就非易事。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说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是犯罪,那么,给他们送厚礼的人是否有罪?授受同罪在法理上不存在障碍,没有送就没有收,收礼者违反法律与道德,出于个人利益的送礼者也一样。必须承认,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可作佐证的是,法律也规定行贿与受贿同罪,但在实操中,行贿者往往没有受到与受贿者同等的惩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礼物行为,仅有一条“收受礼金罪”还不够。从可操作角度审视,法律之外,我们还需要一套更为详尽的行为规范。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请客吃饭、收送一些小礼乃人之常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不食人间烟火恐怕也不现实。因此,有必要出台道德规范,对小礼物的范围、价值、来源等作出明确指引,在法律之内,兼顾人情。(头条)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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