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民政部首次以立法形式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作出规范

2014年09月29日 09:19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民政部发布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新公布施行的《办法》,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应军休工作重心转变,适应服务管理内容拓展,适应服务管理标准提高,首次以立法形式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一是明确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职能定位。即: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二是确立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体制。即: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从民政部门职责角度,要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角度,明确其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三是规范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内容。即: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协调走访慰问军休干部;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落实具体职责内容。四是拓展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方式。提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六个“老有”创造条件。在日常方式上,要求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全时值班、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确保服务保障不间断;在重点保障上,要求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在资源引入上,要求拓展社会化服务,引入社会服务项目,鼓励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在自我管理上,要求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五是提出了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建设要求。要求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明确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六是完善了加强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措施。(记者潘跃)

【编辑:刘彦领】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