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礼尚往来”也要有法可依

2014年09月29日 13:13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受贿行为辩护。2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9月28日《京华时报》)

  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了“索贿”,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虽然中办、国办早就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但因为只是涉及违纪,处理力度小一直被社会诟病。

  事实上,法律介入官员“礼尚往来”也是国际惯例。例如美国要求公务员在不主动索取的情况下,每次可以接受价值不超过20美元的礼品或馈赠,但一年之内累计收受的礼品价值不得超过50美元。如果发现有公务员违反规定,任何人都可向政府举报,一经查实,将严厉惩处,小到丢工作,大到被起诉问罪。

  从反腐倡廉的角度来看,采用比较严格的标准,将官员“礼尚往来”入刑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有必要体现法治的精细化,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要考量社会文化传统,不能将正常的人情来往也一棍子打死。(邓子庆)

【编辑:李欢】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