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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告公务员继子女讨赡养费 两被告未到庭

2014年10月14日 10:39 来源:红网 参与互动(0)

  10月13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65岁的张爹爹坐在原告席上,情绪激动:“从他们11岁起负担他们上学、找工作,结婚成家帮忙张罗买房,亲生父母都不过如此。”

  “想不通”的张爹爹将继子潘强、继女潘玲(均为化名)告上法庭,提出要对方支付每人每月2000元赡养费,并承担他百年之后的丧葬费用。

  张爹爹说,前妻过世后,自己认识了潘强和潘玲的母亲,并于1984年12月结婚。张爹爹说,从潘强、潘玲11岁起,自己就承担了抚养义务,送孩子上学、找工作,视两人为己出,“他们直到参加工作、结婚之后才搬出去住,连结婚买房我也出了钱。”张爹爹说,近两年自己和妻子分居了,来往联系很少,“但我对他们两人(潘强潘玲)这10多年的付出是有目共睹的,现在我得了尿毒症,要长期治疗,每周要去医院做两三次血液透析,他们都是公务员,经济条件不错,但没有给过分文。”张爹爹说,自己现在已没有劳动能力,每月只有900元低保维持生活,对于高昂的医疗费用无能为力。

  庭审当天,作为被告的潘强和潘玲均未到庭。对于张爹爹的诉求,两人的代理律师称,被告承认张爹爹对于自己的抚养关系,但对于张爹爹为其出钱购房一事提出异议,并表示作为继子女,潘强和潘玲已对张爹爹起到了赡养义务:两人参加工作到结婚都给张爹爹每月500元当生活费,“他们经常给老人添购生活物资,除逢年过节和生日的礼金,平时也会给一定的生活费。”代理律师说,此次张爹爹生病住院,两人也去看望并给了慰问金,“这些零碎的钱并不能否认他们对老人的赡养。”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双方因无法达成协议,审判长宣布将择日进行宣判。

  【律师说法】只出生活费,并不是完全尽赡养义务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介绍,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有两条:第一,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继父母共同生活,即认为有抚养事实;第二,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事实要持续一定时间。本案中被告继子女从11岁开始即跟继父一起生活,应当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在继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已形成了事实的抚养关系,继子女肯定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刘明称,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尽了一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直至继子女成年,其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不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的离婚而消失,“即便继父母离婚,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长期抚养教育过他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也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刘明说,本案中,被告认为自己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应当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另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即仅仅出了生活费并不能说就完全尽到了赡养义务。此外,刘明还解释,法律意义上的赡养费不仅包括老年人基本赡养费,还应包括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等。(滚动新闻记者 刘双 实习生 叶清扬 通讯员 李丹)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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