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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65年法治历程:中国特色法治与全面深改互为表里

2014年10月15日 10:00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参与互动(0)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两个月前定下了主要议程: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在这个时间点上,回眸新中国成立以来65年的法治历程,是为了更好地放眼未来。改革进入深水区,不仅需要法治“保驾护航”,也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

  从无到有、从有到全

  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最明显的成就,就是立法成绩。”谈起新中国65年的法治进程,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说。

  新中国的法治历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5年后,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审议通过。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挫折,中国的法治再次启程。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有一句著名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这一“依法治国”战略的理论起点,直接催生了大规模的“立法潮”。仅1979年7月,就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重要法律颁布。之后,1982年新宪法的通过,则为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

  此后,《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等一批基础法律的通过,更是在民事、行政、商事等方面共同构筑起了中国法治的框架,使改革开放逐渐“有法可依”。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截至今年3月,我国共有现行有效法律242部,同时有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经历了此前“打地基”、“架梁柱”式的基础框架立法过程之后,现在的立法与修订,更加注重食品安全、教育、环保等社会高度关注的立法薄弱环节。

  从“法制”到“法治”

  前后两个“十六字方针”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这次大会中,“法制”换成了“法治”。

  一字之差,理念跃升。

  从党的十五大起,“法治”越来越频繁地出现: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2002年,党的十六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被当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又被写入宪法。

  时间来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法治”的作用被再次重新定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3个月后,习近平在一份重要批示中,明确提出要建设“”;而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主题。

  在党的十八大上,沿用了30多年的“十六字方针”也被更新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在中国这样一个强调成文法的国家,新十六字方针强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面并重,体现了法治的进步。这种‘四位一体’,实际上是一种‘共同建设、一体推进’的思路: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并非是某一方面、某一力量就可以独力完成的,而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共同推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杨伟东对本报记者说。

  中国特色的法治

  与全面深改互为表里

  回顾新中国的法治进程,人们会发现一个重要特色:与改革实践密切相联。

  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验很充分之后,才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而诸如《专利法》这样的法律,则必须先有制度的完全设计,才能有专利申请和批准的法律实践。

  在杨伟东看来,法治与改革是相互作用、相互推进的。

  “我们讲,要用法治思维来推动改革深化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法治首先对改革有导向作用。这意味着,改革怎么改,改到什么地步,需要法律来确立。其次,法治对改革道路有规范作用,尤其是改革的程序问题。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说的‘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最后,法治还可以固化改革的成果。”杨伟东表示。

  同时,改革为法治提供了动力和条件。“改革会消除旧有的利益、不应保留的制度,为新的制度建立提供基础和良好的条件。同时,只有改革了,才能为法治提供新的资源和能源,才能有固化改革成果的可能。”杨伟东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表示,“法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已经上升为中国的价值、理念和文化,是全国公民的观念信仰体系和生活方式。在此基础上,未来的中国法治,应当从“以立法为中心”、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变为“以宪法法律实施为重点”,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记者 申孟哲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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