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别人车撞人被判赔8万多 同行车主也赔偿
因为拼车出行,途中发生撞人车祸,在广东做小买卖的罗某德摊上了8万多元的医疗费。类似的因拼车产生事故而闹上法庭的鲜活例子,近年来屡见不鲜。
当今,越来越多市民为了省钱图方便,选择与人拼车出行,有的拼车一起上下班、接送孩子,或者一起拼车回老家、出外旅游等等。
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黄建水昨日表示,拼车出行潜藏着法律风险。他建议,出行前最好能对风险事项提前作出约定,树立契约意识、保险意识,能减少纠纷。
案例:拼车出行赔上8万多元
近日,在广东江门经商的四川人罗某德收到了江门市中院作出的终审民事判决书:他被判决赔偿交通事故中的伤者8.5万余元医疗费,同行的车主杨某兴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10月26日,罗某德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经开平市水口镇往鹤山市址山镇方向行驶到S273线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刘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刘某当场受伤。
开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随后认定罗某德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当时,罗某德驾驶的是杨某兴的车,事发时,杨某兴是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乘客,所以负上了连带责任。
事发后,刘某先后被送到开平市水口医院、开平市中心医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治疗,花去巨额医药费。
提醒:拼车出行 莫忘“契约”
广州市律协副会长、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建水律师说,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适用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规范》。依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主要是由驾驶者、车主或雇请驾驶人的雇主、执行职务行为驾驶人的单位承担。
为了规避可能发生的拼车风险,黄建水建议拼车者要有契约意识、保险意识、谨慎驾驶。“最好大家提前有个约定,书面约定最好了,说得清清楚楚的,有了保险损害赔偿,纠纷自然就少了。”
但他指出,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还不习惯契约意识,“合同意识太缺失了”。“人情社会中,熟人之间很多话碍于情面不好说,而等出了事真正要承担经济责任、刑事责任时,就互相推诿。反过来,如果大家事前评估出风险,丑话说在前面,一旦事情发生,大家都约定好了,按约定执行,谁都没有话说,关系、感情反而能继续保持。而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好,发生事情后产生了纠纷,朋友也没得做了”。
拼车常见三种风险
1.拼车生事故 司机该赔
拼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由驾驶人对外承担责任。一起拼车的其他人,如果没有其他过失,交警一般不会去认定他们有责任。对于开车司机,拼车出发前最好有个书面约定,万一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开车的人对外承担赔偿——这是法律规定的。承担完如果涉及赔偿,大家共同分担。
2.拼车方无责但对方不赔
如果拼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包括驾驶人在内的拼车一方没有责任,对方该赔但没有能力赔。这种情况下,损失可能就要由拼车者自负。如果约定好了,可能也会减少纠纷,而且如果出事车辆有车上乘客险及乘客都有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纠纷也会减少。
3.拼车者有过失要担责
很多拼车驴友本不认路,可为了游山玩水就选择拼车,并雇了司机,这种情况也有风险。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由于使用人对司机的指示过失导致事故发生,使用人要承担指示过失责任。如果有拼车者提出有过失的行驶要求但没人反对,其他拼车者也要共同担责。(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