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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立法保护隐私别掣肘网络反腐

2014年10月17日 13:46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规定,明确约束利用网络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包括“人肉搜索”等行为。专家表示,这是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但为反腐利用人肉搜索公布信息可以免责。

  专家所谓“为反腐利用人肉搜索公布信息可以免责”之说,源自司法解释中“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的例外情形规定。那么,理论上说,司法应对人肉搜索类似“表哥”“房叔”“开房官员”之类的情形,予以豁免,不认定为侵权。然而,一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能否有效保护网络反腐,恐不好说。这方面,本应对“促进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隐私”的界线,作出比较具体的明确,或由最高法院发布一些指导性案例。

  公民隐私信息应该受到保护,但官员作为特殊公民,其私权利与普通公民却不应同日而语。在反腐防腐任务艰巨的今天,这种概念更不宜含糊和混淆,否则必会大大抬高民众监督的门槛。人肉搜索“表哥”及嫖娼官员等行为,客观上属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但从主观上说,一些监督行为却是由私怨而起的,比如偷拍上海高院法官的那位商人,就是因为怀疑对方判案不公。但尽管出于个人恩怨,客观上却有利于公共利益。这种情形是否在“促进公共利益”的“必要范围内”,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存在不确定性。

  按理说,监督者的动机不应成为问题,只要客观上满足了公共利益需要,就应对其“侵权”责任予以豁免。那么不如直接规定监督公权力者可作为例外情形,避免保护公民隐私的立法掣肘到网络反腐。

  理论上说,举报腐败都应该走正常途径,无需网曝。然而,前些年有不少报道,“正常途径”的举报往往石沉大海,而且举报人往往被出卖并遭遇报复。不少官员腐败问题,都是在正常途径举报无果,举报人才选择网曝的,比如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即是如此。

  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促进公共利益”条款,立法初衷上符合现代政治理念,其立法思想上的进步毋庸置疑。如果能对“促进公共利益”做出具体规范,则善莫大焉。(马涤明)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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