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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订婚收彩礼男友欲分手要回 不能索赔青春损失

2014年10月20日 11:11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王小姐:我和男友恋爱多年,今年春节在老家订婚,给了我6万元彩礼,还没领证,最近他要和我提出分手,要我返还彩礼,有没有道理?我能否向他要青春损失费?

  杨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和你男友没有登记结婚,他要求你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另外,我国法律中并没有青春损失费的概念,你所说的青春损失应该是指精神损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一些民法中,在婚姻法中的规定是,当配偶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情形时,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订婚是一种习俗,并不是结婚,你男友向你提出分手,不是离婚,要求他赔偿青春损失(或精神损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王女士:我和老公婚后买了两套房子,每人名下一套,我老公名下那套房子出租。我去找房客收租金时,发现房客搬走了,房屋里住了别人,问了老公才知道,房子被他擅自卖了。请问:如果我不同意卖房的话,能要回吗?

  杨律师:根据物权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买方在购房时满足了下列三个条件: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你想要追回房子,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只要买方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你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房屋。

  21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

  主持记者:邢媛媛

  接听时间:18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杨兢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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