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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为帮儿子买房 状告女儿索要巨额赡养费

2014年10月20日 14:45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案情回放

  刁老太及丈夫随儿子谢先生在北京生活,女儿则在深圳一家上市公司任职。刁老太认为女儿挣钱多、经济条件好,应该帮境况不好的儿子在北京买房,并将自己名下的股票赠与儿子。遭拒后,刁老太及其子认为对方为富不仁,不念手足之情。今年4月,刁老太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向自己支付巨额赡养费。

  据刁老太称,她随儿子住在北京,日常生活都由儿子照料,而自己退休金微薄,在京没有房产,只能租房住,生活窘迫。而来京后,女儿就没来探望过她,也没有支付过赡养费,所以要求女儿自2009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赡养费8000元及支付购房款300万元,并且每月来京看望照顾她。刁老太还要求追加女儿谢女士任职的公司及党委负责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谢女士出示了2004年由刁老太及其丈夫、儿子谢先生和自己签署的文件,内容为谢女士支付50万元的“终身赡养费”,今后不再负担父母的任何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谢女士支付的赡养费数额较大,刁老太再行主张赡养费已无依据。不过出于道义人伦,谢女士仍应支付一定赡养费。因此,最终法院判决谢女士每月向刁老太支付赡养费200元,并驳回了刁老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刁老太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她的诉求。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诊断

  不应撕毁协议另行主张赡养费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钱学志律师认为,经济条件好的子女和经济条件差的子女都要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赡养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刁老太母女于2004年达成了协议,而且她的女儿已经支付了50万元的赡养费,且该笔50万元赡养费是“终身赡养费”。

  也就是说,对于女儿向母亲如何履行赡养义务,双方已经达成过协议,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有条件的子女愿意一次性支付老人的赡养费是可以的,法律上是允许的。

  钱律师认为,既然刁老太的女儿已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在无诸如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下,刁老太不应撕毁协议另行主张赡养费。

  法院出于道义人伦,判决其女儿每月再支付200元赡养费也是象征性的,实际上,法院认可其女儿已经尽了赡养义务。

  哥哥要求妹妹扶养须满足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妹妹对哥哥在一定条件下有扶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钱学志律师认为,这也就是说,要求妹妹扶养哥哥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妹妹由哥哥扶养长大。哥哥已经对妹妹尽了扶养义务;

  妹妹有负担能力。如果没有负担能力,则不负扶养义务;

  哥哥没有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或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没有扶养能力。比如哥哥如果有配偶、子女,而且他们有扶养能力,那么就应由这些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承担扶养义务;

  哥哥缺乏劳动能力。如果哥哥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工作,则不能要求妹妹尽扶养义务;

  哥哥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哥哥有财产,可以自己养活自己,比如受到他人经济上的捐助或者自己有积蓄或有其他经济收入,则不能要求妹妹尽扶养义务。

  而在此案中,钱律师认为,刁老太的女儿没有扶养其兄的义务。刁老太要求女儿出300万元帮助其兄买房,实际上,这并不是要求妹妹对哥哥尽扶养义务,而是要求妹妹赠与哥哥300万元。而妹妹是否同意赠与哥哥300万元购房款,则应当完全取决于妹妹个人意愿。

  钱律师强调说,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他人无权干涉,即便是母亲也无权强行要求自己的女儿必须赠与自己儿子财产。对于个人财产,个人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分权。即便是刁老太要求女儿出资300万元为刁老太自己购房,其女儿也可以拒绝。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使老人晚年生活有基本保障,这无可厚非,但是超出一般赡养标准的额外要求,在法律上不会得到支持。

  追加女儿领导为第三人不合理

  刁老太还要求追加谢女士任职的公司及党委负责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钱学志律师认为,这样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而此案是母女之间赡养法律关系纠纷,是私人间的法律纠纷,与女儿任职的公司无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与公司无关。刁老太要求追加女儿的公司及党委负责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律师感悟

  钱学志律师说,男女平等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也是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种种原因,当前社会中,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家庭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刁老太一家就是典型的例子。虽然已有很多有志女士通过努力奋斗,得到了社会尊重,经济上也已经独立,但在个别家庭中女性还经常受到重男轻女观念的冲击和挑战,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重道远。 J151

  钱学志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多年,代理婚姻继承、房产纠纷案件多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善于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多方位多视角地分析问题,深受当事人好评。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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