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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地工商公安与安利教市民识破传销伎俩(图)

2014年10月20日 15:03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活动现场。 本报记者 景佳 摄

  不少市民提起“传销”二字就会谈虎色变,但他们对于传销伎俩以及如何辨别却知之甚少。18日至19日,一场由菏泽郓城、曹县、巨野三地工商、公安部门,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承办的“共同打击非法传销”宣传活动在巨野银座广场举行。

  记者了解到,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营的活动,在近些年花样不断翻新,不过传销的几个形式依然没有发生变化:拉人头、收入门费、团队计酬等。不少民众由于辨别经验的不足,使得他们很容易上当受骗。

  在活动现场,工商、公安人员通过采取发放《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资料、张贴宣传画、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向前来咨询的群众讲解传销的危害性,揭露传销的违法犯罪本质及惯用手段,安利志愿者也向在场的群众详细宣讲了什么是传销、传销活动的危害。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负责人董惠中告诉记者,作为本次活动的协办单位,主要目的就是配合工商、公安部门普及宣传打击传销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让广大群众认清传销的概念、本质、目的、流程以及危害,最终增强他们抵制传销的警惕意识,提高防范传销的辨别能力。

  常见的传销表现形式

  (1)“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人,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例如,某公司规定:要成为公司的业务员,必须先向公司交纳2980元购买一套化妆品(该化妆晶实际成本只有几十元钱),然后每发展一名下线,即可获得200元提成,发展下线越多,提成也越多。

  此类传销中,一般没有商品,不以买卖商品为目的,越要拉人加入即可。传销使用的商品,质次价高,只是用来掩人耳目或仅作为道具而已。

  (2)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形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人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例如,某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一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只要交纳3800元,即可成为会员并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3)“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例如,洪某经人介绍花2000元购买一套化妆品后,获得某传销组织业务员资格。此后洪某又直接发展了6个人以同样的方式加入公司,这6人即成为了洪某的直接下线。这6人又发展了7人加入,这7人即成为了洪某的间接下线。洪某与其下线13十人组成了“团队”。按照公司的规定,洪某从其直接发展的6名下线的销售额中提取8%-20%的报酬;从其间接发展的7名下线的销售额中提取2%—10%的报酬。这种形式就是典型的“团队计酬”式的传销。

  另外,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传销信息的,以及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也是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查处。

  例如,贵州省某经济开发区柏某,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屋租给外省籍传销人员李某。

  李某因从事传销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在该出租屋内查获李某用于非法传销的西装、化妆品、保健品数套,现场抓获传销人员8人。出租屋主柏某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XX X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的通告》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柏某处以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本报记者 景佳 整理)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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