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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向宏志伤害案”嫌犯被判两年半 辩称失忆

2014年10月20日 15:42 来源:新疆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备受乌鲁木齐市民关注的社区干部向宏志伤害案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被告人孙笑涧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今年3月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孙笑涧在乌市沙区春熙南街南三巷怡神洗浴醉酒滋事,殴打无辜群众,社区干部向宏志等人发现后前往制止。处置过程中,孙笑涧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前来劝解、阻止的向宏志面部多处划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3月8日,孙笑涧涉嫌故意伤害被沙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20日,孙笑涧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当日庭审现场,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孙笑涧当庭认罪,但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孙笑涧均辩称自己对于事发经过都已失忆,无论公诉人讯问还是主审法官的审理,只要涉及案发时的情形他都无法准确回答,报以“记不清”“想不起来”“不知道”来回答。

  庭审中,孙笑涧没有聘请辩护律师,也不进行自我辩护,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在刑事审判中,向宏志放弃了对被告人孙笑涧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法院仅就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

  庭审当天,受害人向宏志也来到庭审现场,回忆起当天的场景,向宏志说:“当时没想那么多,只想着救人,现在想起来还有点害怕。也希望孙笑涧好好服刑,出来能重新做人。”

  庭审结束后,法官也向广大市民呼吁,不要随身携带刀具,注意适量饮酒,以防醉酒出事。(记者杨萍、实习生翟文杰)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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