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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农村法治建设应该以土地为重点

2014年10月21日 10:2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尽管历经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法治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某些方面依然有待完善,其中矛盾的焦点正是集中在土地之上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日前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截至今年六月,全国约有超过140个县正在进行农地确权颁证试点,其中浙江省有超过六成以上的地区已经完成了确权颁证,是全国目前该项工作推进最快的省份。

  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迅速推进的背后,“因为现有法律和制度并没有对颁证以后的土地承包年限进行具体限定,形成了一项很纠结的技术性难题。”土地承包年限没有具体确定,这可能是围绕着农村土地所产生的诸多令人纠结的法律问题之一。尽管历经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法治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某些方面依然有待完善,其中矛盾的焦点正是集中在土地之上,近日发生的晋宁事件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面朝黄土背朝天,这是广大农村群众日常生活的真实写照。社会学家费孝通说,“乡下人离不了泥土,因为在乡下住,种地是最普通的谋生办法。”在一个自给自足的传统乡土环境下,土地只能算作谋生的手段或者说工具。但是伴随着现代化冲击、城镇化推进、经济利益涌动,农村土地由于附着其上的东西越来越多,问题变得日渐复杂,有些时候呈现出政府、企业、农民三方博弈的态势;还很有可能与基层治理中的负面问题结合在一起,本该代表村民的村委会也夹带着自身的利益上下其手,成为第四方,利益愈发犬牙交错。很多农村重大冲突事件都缘起于此。

  围绕着农村土地所产生的大量博弈与矛盾,都与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有关。涉及农村土地大多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之中的一些条款,但这些条款的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在法律实践中,有些时候是靠地方政策运作,甚至可能是一村一政策。以农村确权颁证工作为例,据媒体报道,“十七届三中全会提过现有的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因此有些地方的承包证在承包期限一栏就写着‘长久不变’几个字,而这在法律和制度上都还没有具体规定”。

  如果没有法律完备的规制和保障,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流转等行为就难以杜绝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的可能,更令人担心的是,假若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无法妥善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利,最终可能选择以成规模的过激行为表达诉求。中央已于近日审议通过《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其中有很多具有十分深远意义的规定。如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式等。对于农村法治建设而言,应该在实践中不断落实、细化类似的规定,并选择时机上升到法律层面,进一步充实农村法治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有鉴于此,法治建设也应该有的放矢,不仅要尽力弥合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还应该针对农村法治热点、难点问题稳步推进,而不能只热衷于追逐一些都市热点问题、立法前沿问题,集中讨论一些听上去很现代、很高大上的法律问题,长此以往,将会成为一种脱离国情、脱离实际的表现。“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邓小平同志的这一著名论断不仅适用于经济建设,对于法治建设亦然。只要脚踏实地、不断探索,立足于国情、立足于农村、立足于土地,当前法治建设中的许多难题都能够迎刃而解。杜晓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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