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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领导插手案件追责制度助不能不敢干涉司法

2014年10月24日 13:25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公报原文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追责制度已经开始实践

  “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追责制度,这一做法在我国南方城市已经有实践。”山东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阳说,领导干部干涉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导致无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人员把这些记录下来,之后还要通报、责任追究,这会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无论是党的领导干部还是政府的领导干部,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应该有一种规范,目的在于确保司法机关不受干预,能够独立公正地去依法办案,禁止干部插手司法事务。

  陈卫东同样认为,建立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使得任何一个领导干预司法的时候心有余悸,不能、不敢。

  他觉得,这样对法院、检察院如何依法独立行使的职权规定得非常细致,非常有利于操作。这有助于实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

  去行政化司法才能权威

  针对此次公告特别强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著名律师朱明勇认为,其中“独立”二字力度很大。虽然此前我国也在相关法律中已有表述,但这次特别强调,可以看得出我国想重塑社会对司法的公信力的努力。

  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就是将审判权和检察权与行政权等相分离。在过去,公检法一起办案现象常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常见。要想树立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首要在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没有独立就没有权威。

  朱明勇认为,公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此前的说法并没有特别强调这一点。所谓司法权,在我国体系中,是检察权和审判权两权合一的,但在国际上,则更多是指审判权。这也意味着公检法的关系和制约中,突出了法院的主导地位。

  他表示,目前关于司法独立在具体操作层面如何进行还不清晰,但公告传递出一种信号和决心,通过公开的渠道,让领导干部在具体案件中,不敢插手。能想到这一点,就是一种进步。在他之前代理的浙江叔侄案中可以看出,就是因为司法系统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不足,以及领导干部的干预批示所导致的司法行政化,才致使了冤案的发生。

  给司法人员“制度安全”

  司法独立的同时,司法人员也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责任,可能面临不公正待遇。那么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军则认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是给司法人员创造稳定、安全的环境,实践中可能出现一种情况,比如司法人员依据法律公正做出裁决,但因为领导或当事人不满意,转化为对司法人员的不当惩戒。

  这一机制就是让司法人员敢于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要是依法做出的司法行为,就应该得到保护,而不能随意被调离、撤职等。  

  但他同时表示,要把握好错案责任追究和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之间的关系,确定哪些情况应当追究责任,哪些应当依法保护。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刘德峰 寇润涛 朱洪蕾 刘帅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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