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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拖走私家车 手写通知罚款能讲价(图)

2014年10月28日 13:55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早晨起来,宋女士发现私家车“丢失”,看到水泥柱上手写的通知,才知道是行政执法将车拖走的。宋女士质疑,有碍交通应当是交警认定,行政执法却干了交警的活,罚款可以“讲价”与少给票据也不合理。

  投诉:手写通知,行政执法拖走私家车

  宋女士向沈阳晚报新闻热线96009投诉称,在没有得到任何警告的前提下,她停靠在小区门前的私家车被行政执法部门拖走并罚款,经过“讨价还价”,罚款金额由1000元降到500元,宋女士质疑处罚的依据。

  据宋女士介绍,10月16日早上,她发现自己的私家车“丢”了,一起“丢”车的还有居住在皇姑区西堤国际小区的十几位车主。经过多时寻找,宋女士才在原来停车位置附近的一处水泥柱子上看到一个手写通知:“如果您回来时发(现)车不在原地,请联系……” 宋女士按照地址和电话号码,找到的却是行政执法皇姑分局的一处库房。

  宋女士告诉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行政执法皇姑分局承认,宋女士的车确是行政执法拖走的,并且需要收取拖车费、停车费及罚款,共计1215元。“我对此不认可,此拖车费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收取这么多钱,我的车为什么由行政执法拖走?”宋女士说,但执法分局还是给她开出了一张“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交涉:讨价还价,千元罚款变五百

  宋女士向记者提供的“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显示:10月16日,在皇姑区昆山西路101号某超市北侧人行道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涉嫌违反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九)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宋女士的轿车进行登记保存。

  宋女士告诉记者,16日当天,行政执法人员告诉她,1215元包括200元拖车费、每天15元停车费及1000元罚款,她不认可这个处罚,认为自己停车的地点为自家小区外的人行道路,是否阻碍交通应当由交警部门认定,不能因此作为罚款的理由。“我也向交警咨询了,明确告诉我,只有交警才能认定是否阻碍交通。”宋女士说,由此她开始不断找行政执法人员理论。

  宋女士说,10月22日,行政执法人员告诉她,罚款可以由1000元降到500元,这算是她行政复议的结果,但拖车费200元不能少,每天15元,共计7天105元的停车费也必须交,“为了早点用上车,我就交了这笔钱。”宋女士说,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回家查看被钉在一处的单据时,却发现停车票只有4张,“我的确交了805元,票据中却少了65元停车发票。”宋女士说,不知道行政执法部门该如何解释这笔钱的去向。

  宋女士告诉记者,在这个过程中她了解到,被行政执法拖车的并非她一人,仅16日当天就有十余辆私家车被拖走,而这些车都是因为“人行道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车”这个理由。“一些Q7、X5等豪车却没被拖走,这是不是选择性执法?”宋女士说,另外,她居住的小区距离二手车行大概1公里,一些待售的二手车随意停放,可能被执法分局“一视同仁”了。

  质疑:违法停车,处罚依据由谁界定

  记者查询到处罚宋女士的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是2001年2月以政府令发布的,其第十一条(九)项规定为: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

  记者向交警部门了解到,是否有碍交通的行为,应当由交警作出判断,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认定。

  宋女士告诉记者,车多、车位少是目前很多城市停车难的通病,居民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周边也是通行的做法,如果确属妨碍行车或交通,也应当先下达改正告知书,即使做出处罚,也应该由交警部门确认是否为违停,“行政执法人员认定阻碍交通让人质疑”,宋女士说,她找到媒体不仅仅是为自己维权,也是替其他车主维权。

  记者 梅天磬  记者 常晟罡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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