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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议事协调机构亟须法律规制

2014年10月29日 11:31 来源:河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地方层面到底有多少个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全国一次性减少13万余个。“协调机构”过多、过滥,令人瞠目的数据背后,是对“机构法定”原则的淡漠。打着“协同作战”的牌子,挂着“一把手”的旗子,喊着“提高效率”的号子,“领导小组”层出不穷的现象背后,是“懒政”惯性在作怪。(见10月22日新华网)

  议事协调机构,是针对一些需要多部门参与的特殊性、临时性事务而设立的主要发挥协调作用的非常设机构,目的在于更好地适应行政环境,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但在现实中,却出现了大量冗余议事协调机构滋生、蔓延的现象,导致出现机构膨胀和层次过多等弊端。一些事情,本来行政主体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就能解决,却需要由领导小组来讨论,不仅降低了行政效率,而且增大了权责不清、腐败等风险。

  目前,在中央一级,单设的议事协调机构减少了很多。而在地方层面,领导大笔一挥即可成立,而一些小组在成立后就很快陷入“沉睡”,成为“僵尸机构”,一些地方政府,对自身到底设了多少个“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部”、“委员会”都说不清楚。事实上,很多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纯属“形象工程”,主要是为了在上级召开会议或者下发文件之后,向上级表明其重视的程度,而对行政目标的实现几乎没有什么作用。议事协调机构多了,法定常设机构的作用和影响,自然就显现不出来了。

  目前,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撤销,一般由各级党委、政府自行决定,这是不符合“机构法定”原则的。为此,立法机构首先应出台《机构编制法》,详细规定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程序、人员构成、职责范围、运行机制和撤销等,实现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法制化。其次应科学划分各法定行政主体机构的权限,在此基础上建立法定的公务协助关系,对于一个行政主体机构主管的事,与其他部门有关系的,如果需要其配合而没有配合,所涉部门就得负法律责任。最后应优化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机制,创新议事协调机构资源的获取和使用方式,尽量不增加政府职能部门人员编制和经费,以防止议事协调机构的无度扩张和衙门化。 □王世奇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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