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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在“国家宪法日”重温敬畏和权利

2014年10月29日 16:10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昨日公布,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制度。12月4日是现行1982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自2001年开始,每年的12月4日都是“全国法制宣传日”。

  为宪法设立一个专门的节日,其蕴涵的丰富信息呼之欲出。这显然不仅是从全国法制宣传日到国家宪法日的名称递变,蕴涵的还有着认识论的深刻转身。顾名思义,“全国法制宣传日”,其本身承担的主要任务是普法,让各种法规广为人知。而国家宪法日,它强调的更是宪法理念的传播和推进。法治的核心在宪法,于基本法规已渐不陌生之后,再来强调对宪法的全社会把握,这既昭示着依法治国理念的前行,亦是一次对于法治出发点的回归。

  前进的会前行,回归的终究会回归,至于我们,亦从来不缺少种种节日与纪念的时刻。厘清了这般意义,单就“国家宪法日”的消息而言,真正需要辨析的或许并不是某种“落地”,而是我们正身处一个怎样关乎宪法的世界。媒体曾经公布了一份对21位大三学生的调查,其中自述完全没有看过宪法的有10人,完整看过宪法的仅有2人。我们不知道,“不识宪法”的状况仍在多大范围内留存,但比它更不尽如人意的,尤其还在于宪法的实施状况。

  宪法的全部生命和尊严在于实施,“82宪法”施行已过三秩之年,数十年里它带给社会的深层次改变,早被无数的眼睛所看见。但要让宪法成为司法者和普通公民的坚定信仰,眼下显然还有更长的路要走。一方面,在公权力和宪法并存的场景中,部分官员总能轻易地表现出对宪法的“不够尊重”;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机制的缺失,宪法往往难以被运用于审判判决书中去。既然效力不被洞见,信仰的生成当然是缓慢的。

  要让宪法成为可行的众法之源,成为依宪治国的可依赖基础,前提条件仍在于对宪法进行解释和监督宪法的实施。两者相对而言,后者尤显迫切。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有专家建议,可以制定宪法监督法,对于相关的违宪审查程序规则予以明确限定,同时可在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下设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形成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机制。很难说系列举措可以一蹴而就,但技术性地增加对违宪行为的追究可能,肯定是大势所趋。

  “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列宁也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国家宪法日”已定,但要让宪法真正成为“人民之保证书”和“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尚需继续努力。如果一个公民手拿宪法,也无法让“权大于法”的行为停止;如果一个公民在自家的屋顶上插上国旗,也无法阻止那些暴力强拆者的入侵,那么缺陷和遗憾依旧在那里。不管怎样,“国家宪法日”都不能仅仅成为一个节日。“国家宪法日”要在改变中实至名归。在“国家宪法日”里,让我们重温敬畏和权利,守宪应该成为一种笃定的生活方式。 □王聃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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