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为逼债 宾馆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刑

2014年11月02日 10:11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万宁一男子本来是一名“债主”,但是他在催促欠款人还钱的过程中,却采取非法拘禁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将欠钱者带到旅馆内进行看管,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万宁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万宁男子赵某借钱给他人,但是对方一直没有还钱。2013年9月22日17时许,鉴于借款人代某欠自己人民币6万元未还的情况,赵某将欠债者代某带到万宁某农场,安排其住在该农场某旅馆内。为了防止代某逃脱,从第二天中午12时开始,赵某指使黄某等人轮流看管代某,不让其离开,并让其打电话给妻子筹钱还债。就这样,代某被赵某及黄某扣在宾馆内,一直到3天后,也就是9月25日中午,公安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往某旅馆将代某解救。

  万宁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黄某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身体自由权,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另经法院查明,就在赵某非法拘禁他人的2个月之前,也就是2013年的7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与他人车辆发生对向碰刮,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0.8mg/100ml,达到国家规定醉酒驾驶标准,被万宁法院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万宁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一人犯二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记者 刘江浩)

【编辑:和星晨】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