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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告官”应是司法公正的刻度表

2014年11月06日 10:26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11月1日,被称为“民告官”法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案、判决等方面出新规,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旨在消除民告官的“难”。据悉,中国“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从10年前的30%降至近年的10%。(11月5日《大河报》)

  要让“民告官”不再艰难,首先要逐步降低司法诉讼的门槛。现行体制下,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的裁决实行的是“双轨制”,即行政复议与司法诉讼,且行政复议是进入司法诉讼的前置条件,否则无法立案。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决定作出机关有行政层级的隶属关系,来自于行政权力的干扰无法有效排除瓜田李下的嫌疑。我国每年产生400至600万件涉及行政争议的信访案件,而最终立案的不过十几万件,公民在“民告官”的双轨制之间吃了夹心饼。正在修订的行诉法修正草案,对限制人身自由、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力等12种情形做出明确规定:法院应该受理。这是不小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放低了立案门槛。但是,“双轨制”难以根治行政权力的壁垒。从长远来看,行政复议的裁决权力应收缩,相关争议的裁决应归口到司法领域调节,成为司法制约行政的一部分。

  其次,要促进司法独立,掘出权力的隔离带。“民告官”难取胜最大的难点是来自地方政府有形和无形的干预,法院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此,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是对症药方之一。上位管辖或者异地审判,可以有效防止地方行政权力磁场的引力作用。仅此远远不够,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民告官”案件不能止于外在“物理隔离”,要加快推进司法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建立司法不受地方与行政权力束缚的人财物管理体制。□房清江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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