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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环境公益诉讼逐步走出困境 诉讼主体拓宽

2014年11月07日 11:2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廉颖婷

  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被曝光污染环境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有力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7月3日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自10月1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涉环境诉讼的起诉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拓宽

  2010年11月,贵州省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向清镇市环保法庭对定扒造纸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造纸厂立即停止对南明河的污染侵害。

  这起公益诉讼,是全国首例由环保组织提起并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诉讼的结果是,定扒造纸厂及其周边的造纸厂停止排污,一些造纸厂关闭或开始修建污水处理系统。

  长期以来,案件受理范围具有局限性被认为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问题之一,由于法律未明确原告主体资格,导致大多数涉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案件无法得到受理、立案。与此同时,鉴定难、周期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也成为生态环境司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然而,从近年来出现的一些环境诉讼来看,这些问题正逐渐得到解决。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今年,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有所改观。今年有4起环境公益诉讼已经立案,其中有1起已经结案。

  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也一直在向前走。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上述已有规定作了细化的司法解释,其中,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的“有关组织”界定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对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界定为,社会组织成立五年以上,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对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界定为,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马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稿意在尽量拓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业内人士认为,最高法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有效地缓解了时下环境公益诉讼的“燃眉之急”。

  司法保护弥补行政执法不足

  2012年12月,江苏省泰兴市6家化工企业为降低处理废酸的成本,雇佣没有处理资质的人员,直接将废酸偷排入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为修复环境,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6家涉案企业于2012年至2013年间,多次将在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交由没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处理,每吨以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补贴。这些公司和个人,一年内共倾倒两万多吨废料至当地河流。经泰兴市环境监测站对水质采样监测,发现多项环保指标严重超标。

  2014年8月,经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两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6万元至41万元不等的罚金。随即,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要求涉案的6家化工企业赔偿1.6479亿元,用于水环境修复,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近日,泰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污染案件,法院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1.6亿余元,是按照虚拟治理成本3660万元以及4.5倍的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的,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

  司法审判能够解决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亦能有效弥补行政执法威慑力不足的问题。

  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对污染环境罪与非罪界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两高”出台关于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后不足半年,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近300起,超过近5年移送案件的总和。据公安部不完全统计,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247起,是过去10年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总量。

  环保法庭促进执法效果提升

  2007年的“太湖蓝藻水危机”,促生了江苏省无锡市法院环保审判庭。2008年5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这是全国第二家环保审判庭。

  2007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环保法庭。

  从设立至今,无锡法院审结的案件类型十分复杂,涉及到水环境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和非法偷捕生态鱼类、非法占用山林资源、非法利用农村土地资源、非法走私、贩卖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和制品等各种领域。

  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7月15日,全国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合计150个。

  从各地审判结果来看,环境法庭集中专门审理环境纠纷案件,提高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增强了政府和公众的环保意识,对企业的震慑力提高,促进了环保执法效果提升,一系列的成效逐步彰显。同时,环境法庭在司法实践上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初步建立了环境司法审判机制。

  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环境资源案件设立审判庭。在马勇看来,这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司法迈出了重要一步。环境资源审判庭将会把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重要任务。

  环境公益诉讼应成为突破口

  今年5月2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关键在于树立和培养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司法理念。

  奚晓明要求,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应把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

  针对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马勇建议,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机构应统一名称、对口业务。现有的地方环保法庭有的叫生态庭,有的叫环保庭,职能上也不尽一致,在统一性方面还有待改进。

  此外,环保法庭的设立应遵循集中管辖原则,有利于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和可持续性发展。

  马勇认为,要推进环境审判专门化,必须发布一些典型的环保案件。无论私益诉讼还是公益诉讼,目前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鉴定机构制作鉴定报告时间过长;二是公益诉讼的程序设置有待完善;三是希望法院能积极受理环境行政诉讼,甚至是行政公益诉讼,这有助于推动环境诉讼的发展,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执法行为。

【编辑: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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