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妙龄女见微信网友遭强奸 被拘禁20多小时
参与互动(0)网络技术发展与智能手机的普及,让交流变得更加简单和顺畅,也为陌生人之间彼此认识提供了可能。然而,这种认识方式潜藏危险,有涉世未深的女孩因此遭遇色狼。
2013年8月中旬,20多岁的阿玲(化名)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名叫“穆雨泽”的男子。交流几天后,“穆雨泽”向阿玲提出了见面的邀请。2013年8月24日21时许,阿玲在姐妹阿美的陪同下,如期赴约。不久,阿美就先回了自己的出租屋,留下了阿玲与“穆雨泽”。
“穆雨泽”驾驶摩托车载着阿玲来到海边玩。23时许,阿玲提出要回家,然而摩托车却没有驶向她的住处,而是驶向了“穆雨泽”自己的住处。进入出租屋后,“穆雨泽”立即将房门反锁,并不顾阿玲的反抗和哀求,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求求你,放了我吧。”得逞后,面对阿玲的多次哀求,“穆雨泽”仍无动于衷。阿玲称,她一直被关在出租屋里,后来就睡着了。次日凌晨5点,“穆雨泽”又趁机再次将熟睡中的阿玲强奸。直至8月25日19时许,“穆雨泽”才骑车送阿玲离开。事后,阿玲在朋友的陪伴下来到公安机关报警,可是这时“穆雨泽”已经不知去向。
2014年2月2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穆雨泽”被贵州省公安机关抓获。原来,“穆雨泽”只是网名,该男子本名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以刑罚。事发后,他因担心被抓就逃回了贵州老家。
随后,周某被警方带回厦门。庭审期间,周某辩称,他与阿玲发生性关系时,自己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而是阿玲在半推半就情况下默许的。阿玲则反驳称,她在反抗时身上多处受伤,“我不可能默许。”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周某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虽周某拒不承认其犯罪事实,但是综合证人证言与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人类遗传学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周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带至暂住处,并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较长时间,期间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并非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周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体现的主观恶性大。
被告人周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且有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微信好友变色狼17岁少女被猥亵
2012年6月,林某通过手机微信结识了17岁少女小芳(化名)。认识没几天,10日凌晨,林某就约小芳至酒吧喝酒,小芳应邀前往。几杯酒下肚,两人一起将另一名朋友送到了嘉禾路一家酒店。凌晨4时许,林某也在该酒店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不顾小芳反对,连拉带扯将小芳带进了房间内。
随后,林某色狼本性尽显,强行亲吻了小芳,并脱去小芳的外衣、贴身衣物等继续实施猥亵。小芳万般挣扎,终于逃出了“狼窝”。逃出之后,小芳立即联系其家属报警,民警赶到,在事发房间内将林某抓获归案。经检查,小芳腰部、肘部、大腿等处受伤。
经思明法院判决,林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网络好友不一定是好人
微信、陌陌等软件的出现,虽然改变了现代人的交友方式,但并没有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好友”中不乏值得深交的挚友,但亦有居心叵测的人。因此,与网络“好友”见面时,一定要有防范意识,现实中“网友”被敲诈、被强奸、被诈骗,就是最好的前车之鉴。
当线上的网络交流转向线下的面对面时,应找人陪同,约见时间最好是在白天的公共场所,切忌深夜与“好友”独处,要懂得自重,不要给人造成轻浮之感。与此同时,尽量不要喝酒,将见面时间地点告知亲戚朋友,遇到危险应第一时间报警。
如果见面之后觉得遇上了真爱,继续交往之前,应当核实对方的身份、工作情况等,总之,见“好友”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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