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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之要义不是对哪个群体更有利

2014年11月12日 12:08 来源:内蒙古日报 参与互动(0)

  现在,随着人们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学习,各种有关法治的议论多了起来,这是自然的。但其中不乏一些无厘头的议论,令人难以沟通。例如,有一篇《废除死刑对弱势群体更有利》的文章,就将犯罪与刑罚就像做买卖一样,利大利小地议论了一番,让人一头雾水。

  文章一论的由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将我国的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减少到46个。这本是我国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2004年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尊重和保障人权,依宪治国,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之举,是我国法治进步的表现。但文章作者却以“废除死刑对社会弱势群体更有利”为由,劝诫人们去赞同废除死刑,不仅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义,还把法律变成了实用主义的工具。

  就我国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减少并最终废除死刑,人们需要一个逐步认识并接受的过程,但这个过程只能通过法治的进步和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来消解,而不能通过让人们认识废除死刑对哪个社会群体“更有利”去实现。

  文章作者说,“主张废除死刑往往会遭到一些人的强烈反对,而且多以社会弱势群体为主”。“孰不知,废除死刑对弱者来说,恰恰利大于弊”。原因竟是“相比较而言,弱势群体较强势群体更易滑上暴力犯罪的道路。理由是富人更爱惜生命,不愿意拿命去搏取一切,而穷人为了生存,愿‘以身试法’。即腰缠万贯的人,犯不着为了基本的生存去杀人越货,而穷人会为了一口饭而杀人。”

  不知道作者有什么客观的科学依据,但笔者认为,世上的杀人犯不仅有为“一口饭”杀人的,也有为情杀人、为钱杀人、为权杀人、为仇杀人甚至因戾气杀人的。不久前北京市宣判并执行死刑的韩磊,原因只是别人影响了他停车;四川汉龙集团的刘汉兄弟是四川首富,资产过百亿,可谓“腰缠万贯”,但所犯的罪刑就是以腐败官员中的“大老虎”为保护伞,组织黑社会杀人越货;不久前发生在山东某地村干部因强征地而雇凶纵火杀人的案子,以及此前查结的一些此类案件,都不是为了“一口饭”而杀人,罪犯也不是弱势群体;更早些时候发生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广场等地的一些暴恐杀人案,暴恐犯罪团伙更不属什么社会弱势群体。类似的事实说明,社会弱势群体不一定如该文作者所说“易滑向暴力犯罪”,“腰缠万贯”的富人和强势群体也不一定不会“以身试法”。

  该文作者还说:“如果做一个统计,我相信,暴力犯罪的人,穷人应该多于富人,底层多于上层。”我质疑作者为什么不去做认真的调查统计,在拿不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就“如果”“我相信”地断言。作者还十分“遗憾”地说,偏偏一些弱势群体力挺死刑,是“仇富仇官”的表现。我没做过调查研究,不知道力挺死刑的是否“偏偏”为弱势群体,但要说力挺死刑就是“仇富仇官”,那作者的“弱势群体易暴力犯罪”论又是什么心理?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学习掌握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宪治国”,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要义,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相反。□马晓途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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