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非法添加致癌物腌肉销售 四川一羊肉馆老板获刑

2014年11月12日 19: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非法添加致癌物腌肉销售四川一羊肉馆老板获刑
庭审现场 陈启松 摄
宣判 陈启松 摄

  中新网泸县11月12日电 (周亚强罗永霞)12日,四川泸县法院就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开庭审理。该县一名羊肉馆老板刘某在生产腌肉制品过程中,非法添加亚硝酸钠,并向他人销售。为加大案件普法力度,此次庭审还在泸县法院官方微博同步进行了图文直播。

  被告人刘某在泸县福集镇开设了一家羊肉馆,并生产销售腌肉制品。因自制腌牛肉卖相不好,在听说往腌制品中加入亚硝酸钠能让成色变得更好后,刘某在明知亚硝酸钠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在生产销售的腌制牛肉中添加亚硝酸钠,并向他人销售。5月29日,泸县食药监局在其羊肉馆内现场查获腌制牛肉4.7kg,亚硝酸钠0.56kg,经检验,查获的4.7kg腌制牛肉中含有亚硝酸钠的成分。

  在案件审理中,刘某最初辩称自己对亚硝酸钠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一事不知晓,参加县上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也是自己的父亲去的。但在证据面前,刘某最终承认了其知晓亚硝酸钠可能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事实,并对自己这一做法很是后悔,表示以后不再犯,希望得到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情况下,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亚硝酸钠原料,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泸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刘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亚硝酸钠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当人体摄入0.2~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可致死,同时,它还可致癌。(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