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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绑定手机号未更改 海口男子盗刷近5万元

2014年11月14日 09:53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银行卡绑定手机号忘了取消,被人盗刷4.82万元。记者近日从省高院获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柱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2年9月4日,王某用其手机号码(1337983XXXX)绑定了其在保亭农村信用联社的银行账户,并开通了短信通业务。王某在没有取消绑定的情况下,便停用了该手机号码。

  2013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柱持自己的身份证购买了一部新手机,并开通了手机号码(1337983XXXX)归个人使用。10月5日,王某柱“惊喜”地发现该手机号码绑定了他人(王某)的银行账户,王某柱便立即用该手机号码开通了翼支付账户。据调查,10月5日至14日期间,王某柱利用该手机号码,通过手机话费充值方式,共242次将王某银行账户里的4.82万元取出。其中,一部分钱,王某柱给自己的手机号码充值;另一部分钱,王某柱以交600元现金充值1000元的“优惠”方式,为他人充值话费,从而套现。

  同年10月14日,王某发现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里的钱丢失,于是报警。11月11日,王某柱在海口市被抓获,警察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用来转账充值的手机一部和号码(1337983XXXX)的手机SIM卡。

  案发后,王某柱的家属在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分期分批退赔协议,并已退赔人民币2000元。保亭法院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我国法律,“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任何人均不得恶意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刑法“信用卡诈骗罪”所指的信用卡,也包括一般的借记卡即不能透支的银行卡。

  法院最终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中兴牌手机一部及电信手机SIM卡一张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王某柱退赔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胡娜)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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