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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7类情形违纪腐败将对党委纪委双追责

2014年11月14日 09:54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又追究纪委监督责任。《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昨日发布,规定了发生腐败窝案、串案等实行“双追究”的7类情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此次北京发布的《意见》要求,党委要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同时,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追究的程序上,将先进行调查,对发生责任追究情形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由其上级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提出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建议,按照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接下来则是处理。经调查,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纪检组)按照党内审查审批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对于责任追究的方式,《意见》规定,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记者马力)

  “双追究”的7类情形

  ●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

  ●在地方领导班子成员中,届期内发生多起腐败案件;

  ●发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的问题;

  ●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发生严重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问题,或在选人用人上发生严重不正之风,以及拉票、贿选问题;

  ●发生对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以及执纪不严的问题;

  ●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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