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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收预售款1779万 股东无力偿还被判刑

2014年11月14日 16:41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福建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李某祖,私刻公章收取其参与开发的“荣恩中环”楼盘项目的大量预售款,后无力偿还。日前,鼓楼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向他追缴赃款1779万多元,发还被害单位福建鑫裕房地产公司。

  从2005年底开始,李某祖和他人合作参与福建鑫裕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荣恩中环”(即宏裕新村)项目。考虑到“荣恩中环”A号楼项目继续审批等手续办理方便,鑫裕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就该项目的继续开发、售楼以及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手续委托李某祖代为办理。

  2007年4月左右,李某祖为了筹集资金,私刻鑫裕公司的公章,开始对外以鑫裕公司的名义借款或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所收的款项均用于投入其他地产项目。他当初以为,在其他项目上投入资金可以将生意做大,收回资金就可以返还鑫裕公司。不曾想,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投资失败,他投在其他项目上的资金也无法收回。

  据事后统计,李某祖共收取20多名购房者的预售款或借款,总金额达到1779万多元。这些钱全部被他用于个人投资营利活动,至今未能归还。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祖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779万多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他于2010年6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遂对其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并予以数罪并罚。记者 陈鸿星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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