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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用法治消除不必要的前置审批

2014年11月20日 11:17 来源:四川日报  参与互动(0)

  11月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表示,企业“见菩萨就烧香”的状况必须改变,提出“五个一律”削减前置审批,规范中介服务,推行投资项目网上核准,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向纵深推进,放开企业手脚,营造鼓励大众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

  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通过修法一律取消;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要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五个一律”的提出,说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仅没有结束,而且正在向纵深一路推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到目前,毫无疑问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到了啃硬骨头的阶段,阻力可能更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花样可能会更多。因为“庙”还在,“菩萨”还在,还需要“香火”来生存。于是,一些前置审批项目表面上取消了,但可能变成“前置程序”的形式继续存在。企业家抱怨:“明明是企业自己的资金,好像政府比企业还心疼!”其实,政府不是心疼企业的钱,而是心疼没法在审批过程中给自己“赚点钱”,所以就将过去由政府直接赚的钱,变成和中介组织一起赚了。

  更令人期待的是,李克强总理强调,各部门都要认真地自我核查,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清理,努力做到前置审批“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本身就是无权设置审批事项的。实际上,目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主体,还是过于宽泛,应该通过修法,将行政许可设定的主体完全收归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没有法律依据,任何行政管制和审批行为都是无效的,解决办法也绝不仅仅是行政机关“自查自纠”,而是要承担法律后果。□郭文婧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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