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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发帖“采购经理吃钱吃疯了” 致网站成被告

2014年11月20日 11:25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日前,渝中区法院公布一起网络侵权名誉案件,根据10月9日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公开向被侵权者赔礼道歉,还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法院透露,该案是重庆首例。

  网帖:采购经理吃钱

  今年6月9日,某网站论坛的注册用户“longline2014”,在网站经济版块,发布网帖《渝中某超市采购经理李文认钱不认人》(李文为化名)。

  网帖称:“超市采购部经理李文,这只大苍蝇长期骄横跋扈,狗仗人势,疯狂掘取不义之财”、“把散装食品分配的位置和数量、柜台装修费用的分摊全部与供应商向她进贡的红包多少挂钩,钱送得多称兄道弟……没得钱送的处处被刁难”等内容。

  该用户又在网站论坛上继续发布,《某采购部经理李文吃钱吃疯》等网络帖子。

  关于“采购经理李文”系列网帖发出后,引起了网民热议,新浪博客、爱写网、唠唠嗑等网站用户转载。

  当事人:名誉受影响起诉网站

  帖子中的当事人———46岁的李文很快知晓此事。

  李文称,网帖发出后在其他网站转载,很多网友都跟帖评论,对她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6月24日,李文委托律师,对论坛所属网站的侵权行为,发出了律师函,要求网站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并赔礼道歉。

  随后,李文向渝中区法院起诉,用户“longline2014”的网络帖子歪曲、捏造虚假事实,侵害了其名誉权,网站服务提供者没有对帖子的信息履行审查义务。在向该网站发出律师函后,对方没有给予回复,使声誉进一步遭到损害。

  李文要求,网站删除网帖及相关链接,停止侵权行为;网站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保全费用1000元。

  在法庭上,网站辩称,其网络论坛上的帖子为虚拟社区,注册用户免费发布,应是发布的用户自己承担责任,论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现在,发帖人找不到了。8月4日,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论坛作为提供信息储存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删除了相关帖子,不予李文赔偿。

  法院:网站未及时采取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李文在网站论坛上发现侵犯名誉权的帖子后,委托律师向网站发出书面律师函,要求删除相关网帖,查明信息发布者,并赔礼道歉一系列行为,法院认定网站侵权行为有效。

  法院还认为,发帖网民对于李文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而不是在网络上无故侮辱,诽谤他人,其行为侵犯了李文的名誉权。论坛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在李文发出书面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权后果的扩大,应承担侵犯名誉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网站在其论坛经济版块上,对李文登载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李文保全费1000元。  见习记者 赵方敏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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