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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个别领导不把渎职当犯罪 仅党纪政纪处理

2014年11月21日 10:2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调查原因:2012年以来,江苏检察机关查处的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同比增加66.9%。

  调查发现:渎职侵权案件多发的原因在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失职渎职仅仅是过失;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于一些构成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1349人。这些案件包括:立案侦查重特大案件549件;查办科级以上干部渎职侵权案件287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要案27人(含厅级干部3人)。检察机关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84亿元。

  江苏检察机关统计发现,2012年以来的办案数与前两年半相比增加了14.6%,2012年、2013年、2014年上半年的案件数同比分别增加了9.8%、0.8%、12.4%。而2012年以来查处的重特大案件则同比增加达66.9%,查处的县处级以上要案同比增加了35%。

  这是《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上午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的一组数据。据江苏省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吴茂春介绍,2012年以来,江苏省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6亿元和重大人员伤亡。

  畜牧局长渎职造成575万损失

  记者从江苏省检察院了解到一批渎职侵权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原党委委员、苏州市畜牧兽医局原局长凌志纯滥用职权、受贿案最为典型。

  据介绍,凌志纯在履职过程中,明知苏州市某牧场2009年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相城区某种养基地2008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等14个补贴项目达不到验收标准,均系提供虚假材料欲骗取验收通过。

  为徇私利私情,凌志纯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核、监督、检查、验收、资金拨付与协调等职责,尤其是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存在未按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建设、建设不符合要求、未添置部分应增设备、套用原有建筑作为新建建筑、投入资金不足等问题,仍违法决定通过验收。

  凌志纯的滥用职权违法行为,致使10余家单位非法获取专项财政补贴,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累计575万元。此外,2006年至2013年期间,凌志纯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农业产业化等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价值179.9万余元的财物。

  2014年4月10日,法院判决凌志纯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另外一个案件则是海门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原副主任王勇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2009年12月至2013年4月,王勇在担任房产登记中心副主任期间,分管网络管理工作,负有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的职责。然而,王勇受他人请托,在明知他人提供的商品房网签合同撤销材料缺少退款证明的情况下,违反办理撤销网签合同文件的规定,冒用房产登记中心驻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用户名,先后在房产登记中心商品房电脑管理系统中直接撤销了63套商品房的网签合同,致使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出售方未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房产交易过户,造成了房产交易中国家税费损失383万余元。

  此外,王勇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二手房过户费15.92万元;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计35.5万元;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利用虚假房产信息伪造房屋所有权证4本,用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130万元(已偿还)。2014年7月16日,法院判决王勇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少数干部姑息迁就渎职犯罪

  据吴茂春介绍,近年来,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党中央、省委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

  “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当前社会上不少人尤其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贪污贿赂是腐败犯罪,失职渎职仅仅是过失,只要个人没有‘揣腰包’就不是犯罪,因而对渎职侵权犯罪姑息和迁就。”吴茂春说。

  另外,有的地方和部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对于一些构成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有的地方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吴茂春说,目前刑事法律中关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影响了对一些案件及时有效查处。同时,对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地方负责的事项,有些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制定配套细则组织贯彻落实,一旦发生严重事故、事件,难以查究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预防渎职犯罪还需社会合力

  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比如,有的因渎职犯罪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不仅造成巨大的现实经济损失,而且给当地的水质、土壤等自然环境带来难以评估的危害,恢复原生态往往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有的因渎职犯罪造成的有毒有害食品事件不仅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造成一个地方的公信力严重下降。

  “我们将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吴茂春说,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机制,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中依法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对行政违法行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积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据介绍,江苏检察机关还将紧密结合执法办案,深入开展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行业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进制度预防;进一步拓宽宣传教育领域,积极开展法制预防;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实现源头预防。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健全和落实预防工作责任制,推动形成全社会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合力。

  记者马超 通讯员卢志坚刘祥伟

  制图/李晓军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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