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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工人被砸死 包工头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4年11月24日 15:12 来源:天山网 参与互动(0)

  “以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等范围较窄,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个体开矿、无证开矿(如小煤窑)或包工头等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在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增加了对这些人员的追责。”11月20日,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

  近日,乌鲁木齐市一工人李某在干活时被坍塌的墙体砸死,包工头张某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这是在我国《刑法》修正后,乌鲁木齐市首例包工头被追究该罪的案件。

  2014年3月底,并不具备建筑资质的张某承包了一翻新自建房的工程,随后雇佣李某施工。同年4月18日,因施工现场的回填土对墙体产生较大的侧压力,导致墙体坍塌,将李某砸死。经鉴定,李某死亡的原因为巨大外力暴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遂公诉机关以张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对犯罪事实无异,并向死者家属赔偿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工程,在施工中又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雇佣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其自愿认罪、悔罪,并赔偿了死者全部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判决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新疆法制报记者孟根傲德 通讯员黄勇琦报道)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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