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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是大敌 终身负责要落实

2014年11月26日 12:07 来源:新华日报 参与互动(0)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从机制上防范冤假错案,推进严格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等措施,让从事理论和实践的法律工作者同感振奋。

  “《决定》提出从机制建设着手,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针对性。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科学路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经之路。”刑法专家、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坦言,过去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中,既有一审被判处死刑而二审被改判无罪的命案,也有一些错定为贪污、诈骗的经济犯罪案。可以说,冤假错案成为法治中国的大敌,而《决定》从根本上给出了防范、解决的路径。

  从事实际办案工作的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李秋航表示,江苏刑事案件质量长期处于全国前列,多年来未发生重大冤假错案,但实践中证据出现问题、质量存在重大隐患的案件时有发生。《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保障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我们司法人员应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确保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定罪判决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回归本源,应严防案外不当干预。孙国祥表示,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本就应通过庭审体现司法的公平、公开和公正。“但长期以来存在着庭审形式化现象,一些案件先定后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导致庭审走过场、律师辩护被虚置,甚至‘好律师的功夫在庭外’,让一些群众形成‘打官司等于打关系’的非法治思维。”一些案件庭审事实与判决认定事实大相径庭,成为当事人难以息诉的源头,挫伤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回归本源,也要让打官司的普通群众意识到,当事人应将更多精力集中到庭审上,通过证据出示、法律分析主张以实现自己的诉求。

  李秋航提出,严防案外不当干预,领导是关键。“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具体部署,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决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孙国祥认为,这有利于纠正以往受制于体制和机制不顺、错案责任追究始终难以落实的积弊。过去,少数领导干部甚至主管公检法的领导干部直接插手干扰法院判决;少数不称职的司法人员不负责任,违法办案或枉法裁判,甚至仍得以继续留在岗位上,致使经手案件质量不高、一错再错;有的错案从形成到被发现时间较长,当年办案人员早已岗位变动或升职,责任追究阻力重重。“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一旦发现错案,无论办案人员身在何处、在什么岗位抑或离职退休,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公正办案的责任心。”

  李秋航认为,建立和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首先要明确责任所在。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应结合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制改革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类检察人员工作的职责、流程、标准,将“谁办案谁负责”落到实处。“对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冤假错案的人员,不管案件办结后职责岗位发生怎样的变化,都要严肃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孙国祥提出,对《决定》中的原则性要求如何具体落实,特别是如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范围多宽,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抑或赔偿责任,需要明确可执行的细则。

  江苏司法机关在司法人权保障方面有不少举措和努力,例如今年7月,多部门签署《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切实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提供了依据。但在一些地区,司法人权保障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尚不匹配,个别地方甚至故意“念错经”,曲解法律法规。“落实《决定》进一步加大司法人权保障,不仅必要,而且具有紧迫性。”孙国祥认为,在法治江苏建设中,省委明确提出法治建设要居于全国领先行列,司法人权保障是重要指标,不能成为短板。要将立法上的人权保障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停留在文件和口头上。

  在李秋航看来,检察机关特别要紧抓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滥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剥夺限制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让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使违法的诉讼行为受到纠正和追究,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人民群众就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记者 陈月飞)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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