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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受贿帮酒托诈骗犯逃跑 一审免刑罚检方抗诉

2014年11月26日 16:07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许某身为海珠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副主任,却利用职务便利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酒托诈骗团伙主要成员梁某雄、杨某林逃避抓捕,并收受2.5万元贿赂,涉嫌职务犯罪被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许某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两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随后提起抗诉。前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以杨某林为首的49人酒托诈骗案,曾以人数之多创下广州酒托诈骗案之最,涉案金额近200万元。诈骗团伙主要成员杨某林、梁某雄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团伙其他成员最低判刑为拘役4个月。司法机关查明,在2012年8月该案由海珠公安侦办期间,身为海珠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副主任的许某,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嫌疑人梁某雄、杨某林逃避抓捕,并收受两人的贿赂款2.5万元。

  案发后,许某向检察机关自首,并退回赃款。许某还拨打电话劝说梁某雄等人归案接受处理,被认为存在从轻情节。一审时,公诉机关建议对许某犯受贿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刑罚,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刑罚,并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定许某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均成立,但综合自首等情节考虑,对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许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结合许某和行贿人之间有十多年的友谊,交往中行贿人夹杂着友谊、职务、人情、利益的行为,许某未能把握好界线,尤其是接受行贿人以资助其子女读书为名而给的一万元。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犯受贿罪的情节轻微,依法可对其免除处罚。

  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中许某通风报信的行为未造成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且在犯罪分子杨某林等人归案后,被告人亦有劝诫当时尚未归案的犯罪分子梁某雄自首,其情节轻微,依法亦可对其免除处罚。

  判后,许某没有上诉,但公诉机关海珠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当,向广州中院提起抗诉。该抗诉申请获得广州市检察院支持。

  广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员认为,按照最高法关于职务犯罪审理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数罪并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且许某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显著轻微,基于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建议法院纠正一审判刑结果。

  该案二审目前尚未宣判。(记者 凌越 实习生 邹洪霜 通讯员 龚德家)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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