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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抢现金银行卡领刑8个月 检方抗诉改判为3年

2014年11月27日 13:52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在火车站以提供性服务相诱拉客,事后抢走嫖客人民币1000元和一张银行卡,逼迫被害人说出密码之后从ATM机上取走12000元。上演“仙人跳”的张某、刘某二人被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轻判有期徒刑8个月,武昌区检察院提起抗诉,市中级法院昨日改判二人犯抢劫罪,获刑3年。

  2013年10月12日14时许,张某、刘某二人在武昌火车站广场拉客,声称可以提供性服务,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城市旅馆内,并电话联系一名女孩到酒店。

  事后,卖淫女取得嫖资离开。张某二人进入房间,以刘某某使用了消毒水为由,向刘某某索要药水费1280元,刘某某拒绝。张某二人便一人看住刘某某,另一人开始搜身,从刘某某身上搜出1000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并威胁刘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在ATM机上提取12000元后,将银行卡还给刘某某,放其离开。

  2014年6月,武昌检方对被告人张某、刘某以抢劫罪向武昌区法院提起公诉。武昌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武昌检方收到一审判决后审查认为:原审定性错误,量刑畸轻,于是提起抗诉。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原审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对张某、刘某量刑不当,撤销武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张某二人犯抢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吴艳平 陈红林)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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