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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贩驾无牌摩托追尾致一死一伤 保险公司赔14万

2014年12月01日 16:05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菜贩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追尾一辆货车,货车司机毫不知情,三轮车却造成一死一伤。事后,货车方认为责任不在已方拒绝赔偿。昨日,从新洲区司法局获悉,经法律援助施援,受伤的菜贩家属终获近15万元赔偿。

  去年9月2日凌晨,许某带妻子林女士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从阳逻运蔬菜返回汪集,行至新施公路汪集魏咀村路段时,撞上前方行驶的一辆重型栅式货车左侧。由于速度快,许某当场身亡,林女士重伤。货车司机并未察觉车后发生的事故,依然驾车前行,直到当日下午警察找来,才知道凌晨曾发生车祸。

  因事故发生时货车司机已驾车离开,现场遭到破坏,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明交通事故的成因,《交通事故情况说明书》未能划定双方事故责任。林女士受伤后,住医院治疗125天,用去医疗费5.7万元。经法医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

  林女士多次与对方协调,货车方及挂靠单位认为责任不在已方。由于交管部门无法划定双方责任,此次车祸给本不宽裕的林女士一家造成巨大经济压力。

  今年9月,林女士去新洲司法局寻求法律援助,李集法律服务所的律师接案后,细致研究案情,奔波各地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货车司机、其雇主以及车辆挂靠公司、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10月,当地法院作出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广东分公司分别赔偿交强险4万余元、第三者责任险9.8万余元,货车雇主赔偿1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责任纠纷,许某无证驾驶无牌的正三轮车上路行驶,没有与前方同向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负事故的相应责任;根据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货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货车司机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条件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应负事故相应责任。

  公安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因无法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货车司机李某是否明知或应当明知事故的发生,不能查明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也无法查清。法院依法划分此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例为双方各担50%。

  货车雇主是实际车主,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是该车的挂靠单位,均对该车在营运过程中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冯劲松 通讯员李海斌)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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