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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管不管用 “回头看”一目了然

2014年12月02日 10:0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就在当天,省法学会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消息称:“广东省安全条例中的个别条款与新出台的上位法之间存在一定冲突。”这无疑给制定该条例的省人大常委会“当头一棒”——因为这个条例1月1日起才施行,至今不到一年。

  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省法学会等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后透露出的新情况。立法后评估好比社会各界对法规开展的“阶段测验”,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经过“回头看”效果一目了然。省人大常委会今年7月与省法学会、省工商联、省律师协会、省青年联合会四家单位合作组建“广东省地方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并首次委托这些第三方机构开展立法后评估,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

  评估发现“有的条款实际无法执行”

  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是今年1月1日和3月1日开始施行的。“出生”不到一年,它们都被挑出了哪些毛病?

  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陈瑞光表示,从立法主体、立法程序方面来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一部合法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但个别条款与安全生产法存在一定冲突,个别规定的合理性、操作性、实效性有一定欠缺,个别制度需要优化。

  虽然法规的实施效果很难用数据来衡量,但第三方机构还是发现了不少问题。省法学会在珠三角调研发现,由于该地区有特殊的市管镇级建制,比如东莞、中山,这一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只有管理的责任,没有执法权,有些街镇的GDP比其他一些市的还大,安全生产任务也很重,但是街镇缺少执法权,现实中又不能对违反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有时甚至酿成严重安全事故。

  陈瑞光建议,应依据安全生产法,修改与之相冲突的条款,从广东实际出发,增补和细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安全生产法部分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写入条例之中。

  立法能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还需要“立法后”的验证。在开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立法后评估时,省律师协会发现,相关主管部门对条例实施重视不够,配套制度的制定不够及时,条例从3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经8个多月,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有关部门并未另行制定。

  “正式实施以后,相关内容无法执行,这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吴青建议,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另外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条例的贯彻宣传。

  到基层“踩点”取得法规实施的第一手信息

  立法后评估“评”什么?挑出来的这些“刺”能不能经得起推敲?

  “没有评估标准,难以客观准确衡量法规效果的好坏。”陈瑞光介绍,在评估《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时,省法学会确定了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指标体系,主要对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体制与能力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岗位安全检查制度、现场作业监护制度、安全培训制度等14项内容进行评估。

  到基层“踩点”,更是评估必不可少的环节。省法学会选择了广州、佛山、东莞、深圳四个地市和汕头市龙湖区、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道等地进行调研。陈瑞光解释,这四个地市处在经济发达地区,安全生产任务也比较重。而下到区县,便于以深度访谈的形式调研,掌握了第一手资料,调研成果也更加科学、民主、客观。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与企业的关系最为密切。省工商联委托全省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工商联,以及省工商联各商会协会重点向与安全生产关系密切的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及商会协会开展问卷调查。

  省律师协会在评估《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时,可以说把网络调查的优势用到极致。吴青介绍,他们依托广东律师网,开设网上征集意见平台,征集广大律师意见。同时,省律师协会还委托相关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微博、专业论坛等网络平台更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统计,在10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他们就征集到了相关意见372条。

  而省青年联合会则想出了“妙招”——建立了由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法律实务等领域青年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青年专家全程深度参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评估意见将成为法规“立改废”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去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评估规定,提出地方性法规在实施一段时间以后,要对法规质量、实施效果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研判,并提出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波表示,法规通过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有必要看看原来立法的目的、立法所规定的制度措施和手段在实践当中到底管不管用,基层与群众有什么反映,回过头来看看人大的立法质量怎样。开展立法后评估是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法律实施、扩大民众参与、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是检验法律实施成效的重要手段。

  “评估不是结果出来就完事,要努力实现评估成果的转化。”王波说,法工委将认真研究四个单位提出的评估意见,作为法规“立改废”的重要参考依据,努力实现评估成果转化,对评估所指出的问题,特别是在评估里面对两个条例某些条款、规定不合时宜的,或者是跟国家有关上位法以及跟新修订的上位法不一致的,将适时启动立改废程序。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对于立法后评估发现的执法本身的问题,立法部门将及时反馈到有关的执法部门,通过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执法部门改进工作。此外,还会将评估中获得的先进立法理念、执法方式进行及时的总结,发现立法中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以资借鉴,进一步提高人大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王波还提到,立法后评估不一定会带来法规修改,通过立法后评估,明确法规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不适应性究竟达到什么程度,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不多或基本属于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评估报告中提出建议不修改,经过研究认为确实不应修改的就不予修改,不应马上修改的就暂时不予修改。(记者 辛均庆 实习生 李喜翠 吕思清 通讯员 任宣)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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