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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不公开案件入罪引激辩 学者:标准应严格限定

2014年12月02日 16:17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征求意见明日截止 针对第308条 高铭暄提出 如无主观恶意入罪要慎重

  12月3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征求意见将截止。就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的行为是否要入罪,多位刑法学家展开激辩。

  此次草案在第308条中增加了一条内容:“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此规定,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日前召开的一次专家研讨会上指出,这条显然是针对舆论界、新闻媒体说的。有些媒体抢先报道不公开案件新闻常常只是为了猎奇,不见得存在主观上的恶意。

  他认为,新闻报道应有一定自由度,即使报道有误,只要不是故意制造事端,将其入罪要慎重。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所长陈泽宪也表示,媒体的职责与诉讼参加人不同,媒体最重要的责任是向公众提供其关注的信息,只要媒体的报道符合真实情况,就尽到了职责,至于信息是否应当披露,媒体没有义务去严格核实。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则表达了相反的意见,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所有信息都应该是保密的,不应该披露,包括里面涉及的一些被害人和证人的信息,特别是像性犯罪的被害人信息如果披露出去,将影响其一生。

  再比如未成年人犯罪,现在既有未成年人犯罪的免除报告义务,又有前科封存制度,这些都是要给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做人的机会。这些信息如果泄露出去,对当事人影响很大。

  所以,规定情节恶劣者入罪还是有必要的,但对入罪标准应严格限定,既不能放任,也不能打击面过大。

  其他建议 吸毒驾驶也应入罪

  高铭暄教授还提出,吸毒驾驶对社会危害极大,原则上也应入罪。

  据悉,此次草案将第133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高铭暄教授说,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有两种情况: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草案增加了严重超载、严重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情况。

  但还有一种情况不能忽视,就是吸毒驾驶的问题。吸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人吸食毒品后会产生幻觉,常常出现神志不清的情况,此时驾车上路十分危险。醉驾早已入罪,原则上毒驾也应及时入罪。

  高铭暄说,毒驾的测试相对困难,要查尿查血,不像醉驾那样仅仅通过酒精测试就可以认定。但不能因为检测有一定难度就不考虑将毒驾入罪,现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中都已将吸毒驾驶规定为犯罪。文/记者 汪红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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