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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树立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

2014年12月04日 09:4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符合诉讼规律、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法治规律的发展目标,也是重塑刑事司法形象、重树刑事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各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要树立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惟有如此,刑事司法工作方能达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以审判为中心。这是党从推进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作出的改革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可见,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根本上讲是由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强调刑事诉讼各环节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指控和辩护,取证、举证、质证最后都要落到审判环节的认证上来,都要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为指引。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取决于人为的好恶,也不涉及各专门机关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它是程序法治应有的一个标准,更是法治社会应有的一种状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水平,有利于各司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共同维护刑事司法公正。

  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普遍确认的刑事诉讼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涵义及范围是开放性的,它要求司法办案人员不能先入为主、主观臆断,通过一系列派生规则制约司法人员的权力,最大可能地防止无辜者遭受冤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就是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同时也是审判中心主义的体现。以审判为中心,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关键是广大刑事司法人员要彻底摒弃“重打击、轻保护”、有罪推定、重刑主义等陈旧落后观念,牢固树立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在强化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规范和制约司法权力,不管是在侦查阶段、检察阶段还是审判阶段,直至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以前,都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严禁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案,既要让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合法的审判,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根据。我国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实行统一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以审判为中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要求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坚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而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防范冤假错案。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不仅要坚持有罪则判,而且要坚持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必然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决地理直气壮地依法宣告无罪。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案件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法律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坚决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证据后定罪证据不足的,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庭审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关键环节,是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主要场所。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确保案件证据展示、质证、认证在法庭,证人、鉴定人作证在法庭,案件事实调查、认定在法庭,诉辩和代理意见发表、辩论在法庭,直接言词原则体现在法庭,当事人及其辩护、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行使在法庭,公正裁判决定在法庭,裁判说理讲解在法庭,等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关键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克服庭审的形式化,重点在于防止将侦查、起诉中带有明显追诉倾向的意见简单地、不加甄别地转化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必须强化庭审中心意识,全面贯彻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法庭辩护原则、司法中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作用。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必须强化程序公正优先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使诉讼各方能够围绕定罪量刑问题,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开展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符合诉讼规律、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法治规律的发展目标,也是重塑刑事司法形象、重树刑事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各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要树立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全面落实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惟有如此,刑事司法工作方能达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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