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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打工遇难获赔110万 哥哥姐姐欲分钱被告上法庭

2014年12月04日 10:26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40多岁的云阳县人英子(化名)外地务工时坠楼身亡,获赔110万元,结果丈夫和儿子只拿到81万元,另外29万元存在孩子舅舅名下。按常理,这笔百万元赔偿款应属死者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英子的哥哥姐姐认为:英子在4岁时母亲就不在了,主要靠哥哥姐姐带大,理应分一部分钱。

  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该案中,哥哥姐姐是否对死者履行了扶养义务需查明,如抚养了就有权参与死亡赔偿款项的分配。尚未作出认定前,这29万元谁都不能动。

  坠楼身亡获赔110万元

  今年3月,英子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一处工地务工时意外坠楼死亡。事发后,英子的哥哥姐姐及家人前往善后,并与用工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由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所有亲属的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0万元。随后,用工单位付给英子丈夫王某现金30万元,余款80万元打到儿子小军卡上。王某将20万元现金、有存款8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小军舅舅陈某保管。今年4月初,小军从舅舅处领走71万元,余款29万元由陈某以自己名字存在银行定期账户上。

  事后,王某及儿子小军,要求陈某将余下款项交出。陈某认为,这笔钱款中有亲属精神抚慰金,哥哥姐姐应享有。王某父子于是将陈某告到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云阳县法院冻结了陈某在银行的定期存款30万元。

  告舅舅返还29万一审胜诉

  对于陈某名下的29万元,王某认为是妻子的死亡赔偿款,应属他和儿子所有。陈某属于不当得利。

  陈某称,妹妹英子4岁时母亲便去世,随后抚养英子的重任就落在陈某等哥哥姐姐身上,一直到她长大成人。事发后几兄妹都参加了事故处理,且赔偿协议中有精神抚慰金,作为哥哥姐姐均有权享受。

  云阳县法院审理认为,精神抚慰金款项只属于死者配偶、父母、子女。所以一审判决陈某返还29万元。

  赔偿协议书写有合理分配

  陈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与用工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中第3条明确约定:110万元用支付给由乙方(王某、陈某等)后,乙方自行将该赔偿款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用工方)无关。

  法院认为,本案赔偿协议书明确表明这笔赔偿款项应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因此,王某请求陈某返还29万元不符合不当得利规定。

  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等人一审诉讼请求。

  29万元赔偿款不能动

  承办法官称,按规,享有精神抚慰的人只能是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本案中,遇害的英子在4岁时母亲就去世,由陈某等哥哥姐姐抚养成人。英子的丈夫和儿子虽然对该证据有异议,但陈某一方是否对妹妹履行了扶养义务,是否有权参与对死亡赔偿款项的分配,应由小英的近亲属一并参与处理。对死亡赔偿款的共有物进行分割时予以确定,在尚未作出认定之前,本案不能对陈某是否享有29万元分配款项作出认定。

  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赵华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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