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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金水电费产纠纷 女老板请人“教训”租户

2014年12月04日 10:40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澄迈女子黄某甲与他人合作开发海口某便民疏导点铺面并出租给他人经营,在租赁过程中经常因租金及水电费等问题与租户发生纠纷。发生纠纷后,黄某甲试图以花钱请人“教训”租户的方式解决,最终她花钱请来的王某、黄某、冯某、郑某等人将一名租户打致骨折。近日,海口琼山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黄某甲是澄迈人,今年31岁。她与刘某等人合伙开发海口某广场旁便民疏导点铺面并出租给他人经营。开发期间,黄某甲与铺面经营者因租金及水电费问题起纠纷。2013年9月,钟某等多名租户曾收到一条内容为“聪明点 再闹就搞你”的短信。随后,多店铺被剪断电线、电表被拆。

  据悉,便民疏导点铺面地皮属于海口某物业公司,故由疏导点物业处向各铺面租户收取水电费后统一交给该公司,便民疏导点铺面物业管理处负责收取水电费的是郑某甲。2013年9月12日,便民疏导点铺面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因租金、水电费缴纳问题与铺面经营者再次产生纠纷并报警。在派出所协调过程中,租户陈某等人对郑某甲有过激言行,郑某甲的儿子郑某知道后很生气。

  2013年11月初,郑某在收到黄某甲的钱后,便叫王某找人殴打陈某。2013年11月14日22时许,王某叫冯某、黄某一起去殴打陈某。当日22时30分许,王某骑电动车载着冯某、黄某尾随陈某来到海口市五指山路与勋亭路交叉路口,王某骑电动车拦住陈某。冯某、黄某从王某的电动车上各拿出一根钢管殴打陈某。王某骑电动车撞陈某,并下车用脚踢打陈某的头部、背部。随后,王某、冯某、黄某骑电动车逃离现场。其间,郑某给了王某3000元,王某分给冯某几百元好处费,冯某再分给黄某几百元好处费。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左尺骨近端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

  琼山法院认为,郑某、王某、冯某、黄某、黄某甲经合谋,结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陈某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黄某甲管制2年,郑某有期徒刑1年,王某有期徒刑11个月,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黄某有期徒刑11个月。记者 李美香 通讯员 陈松松 黄晓辉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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